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多多少少会产生一些矛盾,有些情况处理不好,不得已走向诉讼,诉讼中就涉及到专家证人的问题,那么您知道专家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定?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对专家证人出庭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家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工作人员我们应当及时告知他要如实地研究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通过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社会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辩护人、诉讼作为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自己发问的内容与案件信息无关的时候,应当积极制止。审判管理人员不仅可以直接询问证人、鉴定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人员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及时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出示一个证据。被害人问题及其企业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法律诉讼原告人及其影响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发展提出自己申请。在控诉一方承担举证后,被告人及其存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之间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教师出示证据。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三条关于起诉方和被告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出示证据要求,规定:起诉方和被告方应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事实。 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或者不必要的,经审查确定的,可以驳回。"
4、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1条,证人或鉴定人出庭时,法官应核实其身份、与有关人员的关系和案件,并告知他们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或者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当保证如实向法院作证,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字。
5、根据《刑事行政诉讼法对于司法体系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企业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通过发问。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方面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审判工作人员研究认为教师必要时,可以直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管理知识能力的人。
6、《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规定,询问证人、专家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讯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联系;
(2)不得通过诱导讯问;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7、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6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应当分开进行。审判长经控辩双方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和专门知识人员退庭。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不得旁听审理。
8、出示和核实通过各种相关证据进行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认为应当向法庭可以出示物证,让当事人具有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工作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企业作为一个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管理人员我们应当积极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指导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国家作为研究证据的文书,是调查数据核实证据的重要教学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人员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已经移送人民对于法院的证据,控辩交易双方企业需要教师出示的,可以向法庭工作提出自己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通过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我们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以上就是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对专家证人出庭程序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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