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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2-09-21 16:5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刑事辩护证据法定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在收集证据时,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是什么

  一、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二是司法要求,即刑事诉讼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解释的第六十二条规定: “司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和确定证据。”这是程序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体现,在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中贯彻程序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2、应当指出,在本条的起草和协商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保留“收集”一词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本条的一般原则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和中立性,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不应保留“征收”。可以对司法人员在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收集证据作出特殊规定,不必纳入一般原则。经过仔细研究,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仍然保留了《文集》的字样。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司法人员也履行一定的取证义务,在一般规定的原则下,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第二,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中立性质,并不妨碍法官在有需要时收集证据,这有助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符合我们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和现实的司法实践。

  3、审判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遵守相关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企业刑事法治的必然发展要求,对于中国维护国家司法社会公正,保障以及公民的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理论意义。基于目前我国经济当前的司法国情,对于一个程序法定原则中的“法”宜作广义理解,不限于法律,还包括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予以细化和补充的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适用的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实际上更为有利于学生规范审判技术人员的行为,确保其更为科学规范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基于上述问题考虑,为确保系统程序法定原则在证据部分的贯彻落实,需要教师注意几下几点:

  4、证据的收集、审查、核实和鉴定的有关规定应当明确、可操作。 法律程序要求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奠定基础。 在法律规定方面,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极大地增加了证据部分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由原则改为具体,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但是,任何法律规定都很难穷尽复杂的司法现实,需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作为补充,同时,一般适用于复杂司法现实的法律规定必然相对抽象、笼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进一步完善。 以便适用于具体情况。 因此,除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刑事诉讼法证据一节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核实和鉴定的有关规定。 它与程序法原则没有冲突,相反,它是程序法原则实施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证据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 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证据审查、核实和鉴定的“依靠性法律”,为程序合法性原则在证据领域的有效实施创造了前提条件。

  5、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核实和确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证据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证据的解释的情况下,上述规定由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在审查、核实和判断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证据的审查、核实和确定的有关要求,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切实提高依法审查、判断和确定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能力,保证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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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取证相应法律后果适用解释的规定。法律原则的实施必须以确立和实施非法制裁为后盾。一方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应当受到制裁,应当依法追究纪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更重要的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坚决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突出程序合法原则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证据的排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专设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有效适用程序性制裁。除了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外,还应当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的各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收集、审查、核实、鉴定证据的规定,才能更加有效地制约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法官的非法取证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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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在收集证据时,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就是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相关法律知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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