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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告诉你证人专家和受害者的保护有哪些?

时间:2023-08-07 18:1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证人专家受害者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接下来,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会给大家一个详细的回答,希望我能帮你。

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告诉你证人专家和受害者的保护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等措施出庭作证;

  (3)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人民和家园;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因出庭作证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对于这个系统理解和适用要注意什么?

  1.证人、专家证人和受害者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的复仇既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也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因此,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保护的对象是证人、专家证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兄弟姐妹。

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告诉你证人专家和受害者的保护有哪些?

  2、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于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保护案件范围,许多观点认为,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不应限制案件范围,无论何种案件,只要证人、专家证人或被害人在诉讼中因作证而危及人身安全, 保护本人或其近亲属。 一些部门提出,犯罪后案件的证人不愿意作证,也容易受到报复,并建议将犯罪后案件纳入保护范围。 有的公安机关提出,证人的保护措施要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需要人的、物质的和制度的保护,如果保护问题不能解决,最好不提供。 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将保护范围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有组织犯罪团伙罪”,在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中作证的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对国家利益危害最大。 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犯罪分子和有关人员容易对证人、专家证人和受害者进行报复。 毫无疑问,最好将其明确列入保护案件的范围。 但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可以而且应当在除上述案件以外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平等”范围之外解释,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申请或者主动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在诉讼中作证而危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充分发挥证人、专家证人和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积极意义。

  3、采取有效保护管理措施的义务教育机关。关于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技术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四项进行具体解决措施和一项概括性措施,并规定公检法机关企业应当通过采取一项系统或者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在四项具体可以保护主义措施中,第(1)项措施“不公开数据真实学生姓名、住址和工作时间单位等个人发展信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都有自己能力分析采取,无疑我们应当能够根据我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所处社会阶段目标确定公司采取贸易保护控制措施的机构,且应当更加注意到了保护制度措施的连续性。第(2)项措施“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只会出现在审判阶段,主要方式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开始实施。第(3)项措施“禁止使用特定的人员职业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特别是第(4)项措施“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这些措施”,则只有提高公安机关有能力必须采取。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教学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提出,第(4)项措施“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重要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有这个专业能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学习能力一般采取,建议进一步明确该项保护方法措施的实施审计机关为公安机关,或者按照规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考虑到本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如何采取包括以下一项产品或者多项保护工程措施”的规定网络已经成为包含有根据公检法三机关服务部门监督职能和可能同时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实际应用能力等因素,因此,没有对采取各项文化保护措施的义务机关分项作出规定。基于综合上述立法创新精神,考虑到他们对于庭前和庭后对人身和住宅采取的专门性保护措施等,由于项目涉及生活常规的安保工作,与审判结果没有产生直接利用关联,在实践中教师应当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需要考虑采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得到及时作出决定,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所在地和庭审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责任机关,应该理解为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由于缺乏有关知识方面还是对于大学生这一部分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不同思想认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终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标准规定,留待将来有关财务部门作出统一规范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积极沟通协调劳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表现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切实利益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安全。

  4、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申请信息保护的时间。为防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到庭后才提出可以请求,势必打乱开庭安排,也不利于对上述研究人员的有效数据保护,接到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出庭通知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服务人民通过法院采取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一般企业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符合社会条件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保护技术措施。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开庭以前已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采取安全保护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5、保护措施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细规定了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不仅保护了证人、专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且保护了上述人员的家庭安全和生活福利等权益。 这些措施可以单独使用或适当地组合使用。

  (1)不公开数据真实学生姓名、住址和工作管理单位等个人发展信息。该项技术措施在刑事责任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阶段的人均可通过采用,即隐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用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使用一个化名,以对企业上述研究人员没有进行处理隐名保护。人民对于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直接决定社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时间单位等个人网络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关系文书、证据证明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经济信息。但是我们应当学习书面形式说明我国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自己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组织签署保密承诺书。根据分析上述问题规定要求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体系解释》第二百零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教师注意的是:第一,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国家采取一些不公开个人财务信息的保护政策措施的,审判活动人员认为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这样可以选择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提供信息。第二,依法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采取不公开市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设计单位等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主义措施的,证人、鉴定中国人在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使用真名签名,而不得同时使用化名签名。当然,该保证书应当具有单独成卷或者已经列入副卷。

  (2)采取不露脸、不真实声音的出庭作证措施。 本保护措施仅限于法庭审判活动,即证人、专家、被害人在法庭作证时,使用口罩或隔离板覆盖上述人员的外表,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上述人员的声音,以避免在庭审中被其他参与者知晓并保护他们。

  (3)禁止个人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防止某些人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特别规定了禁止某些人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措施。此处的“指明人士”可包括罪犯及其近亲(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 ,亦可包括其他个别情况下可能对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及其近亲的安全和福祉造成滋扰的人士,而其具体范围是适合个案情况的。应当指出,某些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被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他们还可能被禁止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根据需要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

  (4)对人员和房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为了保护一些重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宁,有必要对上述人员和住宅实行24小时或者特定时间的保护,以防止上述人员受到攻击和报复。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在实践中,应根据证人、专家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护措施。

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告诉你证人专家和受害者的保护有哪些?

   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进行了作证,国家对于证人是有保护的。同时,证人在进行作证的时候,我国对于证人的要求也是有规定的,因为证人的证词和案件的审判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所以,在进行作证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施情况作证。以上就是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讲解的关于证人专家和受害者的保护的整体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深圳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解答,或者联系网站咨询我们会在线上为您一对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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