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很多案件来说,为了进一步取证,一般都会要求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接下来就由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重要性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
1、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机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但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只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鉴定意见结论部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和方法等内容,不予告知。而这些内容往往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重要因素。与行政案件的鉴定意见告知内容相比,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告知内容亟待扩大。
3、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的是鉴定意见复印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第246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等等。
二、鉴定专家的鉴定与判断的意见
1、鉴定是指专家利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提出意见的活动。在现代社会,由于专业工作的不断分工,不可能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所有专业领域的知识。而犯罪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多地涉及专业问题的各个方面。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时,必须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请专家就某些专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因此,专家已成为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重要助手,专家意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研究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因此,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可以称为“鉴定分析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工作意见”才名副其实。正是一个基于中国这一方面考虑,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我国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存在问题的决定》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信息修改作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并不影响具有自己预定的证明力。司法社会实践中,对于学生鉴定意见要持正确的态度,要相信随着科学,尊重鉴定人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切不可盲目轻信甚至产生依赖鉴定意见。《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的解释》第四章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设计内容、排除、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的处理、检验结果报告等问题已经作了明确具体法律规定。司法活动实践中,审判业务人员认为应当建立严格要求按照公司相关政策规定,准确审查判断能力鉴定意见。
上述规定列举的需要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办案机关审查鉴定意见的重点内容,同时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但这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晓有关鉴定意见内容的基础之上。如果不予完全告知鉴定意见相关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难以有针对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所谓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也就难以有效行使。因此,在不妨害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应当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知情权的保障力度,扩大告知内容和范围。以上就是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重要性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辩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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