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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2-09-26 09:2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辩律师,刑事指定辩护情形

  刑事指定辩护包含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的,可以指定辩护,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应当指定辩护。接下来就由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

  1、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二、刑事指定辩护中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

  8、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9、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10、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1、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人的,应当指定辩护。

  二、坦率必须是在到案以后。如果是自动到案,则成立自首,而不成立坦率;被动到案才会成立坦率。坦率关于如实供述的要求与投案自首相同,也是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或者主要事实。

  三、需求区别坦率和照实供述犯法究竟的差别。坦率是犯法分子在侦查阶段照实供述本人的犯法行为,也就是在到案之初即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行为,而不能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供述;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供述的,只能构成如实供述犯罪,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的幅度比坦白小。

  四、坦率也能够加重惩罚。所谓加重惩罚,是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之下惩罚。假如坦率避免了分外庞大伤害结果的发生,减少了社会和人民的损失,可以认为其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与改造犯罪分子,令其重返社会相统一的原则。

  五、假如到案后交接分歧品种的罪恶,则关于公安构造还没有控制的不同种类的罪行,构成自首;如果交代同种犯罪的余罪,则不成立自首,但可构成特别坦白,特别坦白的从轻幅度一般应大于普通坦白。

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经由过程以后,“坦率”就从一个裁夺从轻量刑情节转变为法定从轻情节。上海刑事状师觉得,因为在刑事法律实践中大部分犯法嫌疑人都是被抓获的而不是自动投案的,是以,“坦率”能够说是在刑事辩解中合用最多的一个从轻量刑情节,打好“坦白”之辩无疑对于最终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实现辩护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指定辩护情形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辩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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