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会开庭审理案件的,而审判人员在一定的需要回避的,回避的事由,即审判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参与案件进行审判的具体情形。那么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接下来由深圳取保候审律师为您详细解答您的疑惑;
一、审判管理人员回避的具体情形,大致内容如下:
1、审判工作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企业利害相关关系,可能产生影响社会公正司法审判的。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经济适用的最高发展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法律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管理人员需要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之间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具体内容包括数据如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的;
(2)本人能力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技术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造成影响一个公正审判的。
二、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作出不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诉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司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1)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2)向案件各方推荐或介绍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或通过介绍律师或其他人员处理案件;
(3)索取或接受案件各方及其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物;
(6)从事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不正当行为。
2、法官因工作原因参与刑事诉讼的其他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本案调查、审查和起诉的调查人员、检察官被移送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法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不得参与审理案件的其他程序。 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征求指导意见进行过程中,有意见以及提出,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作出中国裁判后又发展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部分人员我们不得再参与该案件审理。理由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选择进入二审程序设计或者复核程序后,由原合议庭审理,固可提高学习效率,但似难避免先入为主管理问题,影响企业案件公正审理。经研究分析认为,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技术人员对案件具体情况还是比较了解熟悉,清楚发回重审的原因。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系统或者复核程序后,由原合议庭审理,不会产生影响国家司法公平公正,而是能更好地审查一审法院之间是否能够解决了原来自己存在的问题,重新建设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合法、合理,可以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因此,未采纳上述不同意见。以上就是深圳取保候审律师讲解的关于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事由的整体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通过联系我们深圳取保候审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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