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对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如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引诱、欺骗、违法使用戒具、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冻饿晒烤变相肉刑等方法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主要原因是这类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唯有确立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才有可能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讲述被告人的供述排除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可以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制度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不得中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被告人供述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而言,被告人供述自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审讯记录未经被告核实。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没有核对和确认审讯记录,很难保证审讯记录中记录的内容是被告的陈述,自然也不可能保证审讯记录中记录的被告陈述的真实性,因此不得以性质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很多常见的刑事案件中,在以下情况下很难获得被告人的签名:
(1)被告人是文盲,不能写自己的名字,只能印上自己的名字。
(2)有被告人拒绝签名的案件,如邪教案件,被告人非常顽固,不理会侦查人员和法官的讯问和记录; 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后悔供认,拒绝签名。本案的主要证据是被告的供词,他拒绝签字以破坏证据的有效性,并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在上述情况下,不宜完全排除被告人的供述。研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应请求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前一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留下指纹,后一种情况下,有关证人在场,或者经录音录像证明,不影响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2、讯问聋、哑人,应当发展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或者进行讯问不通晓当地企业通用设计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通过提供一些翻译工作人员而未提供的。如前所述,讯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网络语言、文字的人员我们应当可以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管理或者直接翻译研究人员,否则他们无法得到保证此种情形下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纳入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规定了讯问记录瑕疵的问题。 其中,讯问笔录有下列缺陷并改正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未作更正或者未作出合理解释,不作为审结案件依据:
(1)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员、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有误或者相互矛盾;
(2)讯问人没有签名;
(3)首份讯问记录未记录并告知被访者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4项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的口供排除规则。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问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而且还赋予了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的权利。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面对审讯产生心理应激反应比成年人要强烈,法定代理人在场可以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可以形成对办案人员的有效监督。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被告人的供述排除规则的相关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诉讼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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