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审判人员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针对刑事审判的具体情况,在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法庭质证原则。实际上,这些原则不仅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基本准则,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让我们跟随深圳刑事诉讼律师进一步了解刑事诉讼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
一、刑诉法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1、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证据的种类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三大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2、程序法定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3、法庭质证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4、需要指出的是,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涵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规定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在证据裁判、法定程序和法庭质证三原则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其他证据法原则,如直接陈述和不强迫自证其罪等。 还有人认为,证据的裁定、法定程序和法庭质证等证据法原则要么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要么是原则和常识规定。 不应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的条款,建议不作规定。 经过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规定了证据裁判、法定程序和法庭质证三原则,不涉及其他证据法原则。 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证据法的三大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法庭质证原则,是证据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解释中予以了重申。 这是必要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证据法最重要原则解释的规定,似乎没有必要规定证据法的所有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没有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如果证据法原则在证据部分过于详细,则制度不协调。
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述的刑事诉讼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深圳刑事诉讼律师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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