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近年来,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件,到女大学生裸贷的报道,再到企业借高利贷伤人致死的案件,民间高利贷被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但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犯罪虽然时有听说,但仍缺乏有力打击。公众对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尚未打破。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发放高利贷被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并不少见。到目前为止,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犯罪并不少见。本文广东龙岗法律事务所将逐一盘点。
2019年10月21日,全国反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定期向社会不明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前款规定中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非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借款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按一次计算。
到目前为止,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贷款可以根据有关条件判非法经营罪。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何伟光、张永泉等非法经营案件的批准,不得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严重市场秩序的行为。本罪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符合备案标准。
在实践中,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差异。对于高利贷行为,我们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了利益最大化,或玩文本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利用危险,利息协议显然不公平,像旧社会的销售契约,如赌博,不能让意义自治,合同自由成为其合法的盾牌,也不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惩罚谦逊原则不应适用于这种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高利贷经营应区分。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中非法处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行刑衔接的立法工作,司法解释也正式发布。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很多:
(1)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高利贷的最大影响是2003年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件。当时,最高法院对公安部经济调查局的答复认为,高利贷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三年监禁。
此后,因放高利贷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
(2)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未取得发放贷款行政许可的,以2%-20%的月利率向非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七年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500万元,追回违法所得300多万元。
(3)王注册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按4%-20%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利息。为了给自己的高利贷行为披上法律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地产和汽车作为抵押品,合同中采取不约定利息或每月只约定2.5%的利息的方式,但实际上,贷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4%-20%的月利息。其中一名债务人张告上法庭,因为他仍然无法偿还高利贷。他没有想到张会报警。王被法院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罚款6万元。
此外,一些高利贷不再是纯私人高利贷,一旦成为资本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银行,包括使用POS机现金,是真正的非法经营犯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二十二十五条第三款以非法经营犯罪处罚,在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地下银行并不少见。资本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银行的方式,使用账单、信用卡、汇兑、托收支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本结算的行为。
二、高利转贷罪。
高利贷转移罪是指以转移贷款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将高利贷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者两年内因高利贷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高利贷符合备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用自己的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许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贷转移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它往往穿着合法贷款的外衣,秘密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极大,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高利贷转移罪是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最直接的罪行。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该犯罪的调查和处罚。
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实际上还是疏于打击:
(1)温岭邵以购买为由,成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然后高利贷给孙,共获利41万余元,被判高利贷转让罪。
(2)杭州徐以妻子的名义伪造了购销合同,以购买商品为由,以4间立面房为抵押,成功向银行套取300万元。然后借钱给朋友一年,轻松赚取40多万元的利息,被法院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三年,罚款18万元。
(3)沭阳周某以工程门的名义将个人房地产抵押给银行三次,并将贷款高利贷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法院以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32万元。
三、骗取贷款罪。
欺诈性贷款罪是指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或者多次贷款欺诈符合备案标准。
虽然骗取贷款可能不用于发放高利贷,但在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也很常见。与高利贷转让罪不同,贷款名称不仅虚假,而且提交的贷款信息也虚假,实际上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因此,它往往与贿赂和非法发放贷款有关。
为了避免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和责任,希望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巨大损失难以识别,该犯罪长期忽视严厉打击,但也有案例:
(1)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1)温州施某利用其信用担保公司为平台,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董某等80余人以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625.5万元用于放高利贷赚取利差、公司经营及购买房产,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闽清人黄某高息向亲朋好友和同学等人借了上千万元,想用来放高利贷赚钱,最终根本还不起钱,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3)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1)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2)海丰县邱某利用“标会”的形式,以高利息回报作为引诱,召集刘某、赖某、钟某等20多名群众集资“标会”,共诈骗人民币140多万元后将会款用于放高利贷,后因无法支付到期的会款而潜逃,被判集资诈骗罪。
(3)为非法获取大额资金,张某刊登理财广告,鼓吹高额利息回报,骗取王某等4人70余万。张某使用投资者的钱,从事高风险的高利贷业务,在一年多时间内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案发。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1)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长子县段某注册成立了融鑫农资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宣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传存款业务,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吸收存款共计665900元,发放贷款共计541200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七、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八、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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