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七批指导案件,25年前的一起案件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位年轻漂亮的年轻女子,突然被发现死在家中的床上,经法医鉴定,生前曾遭到性侵。一周后,被谋杀妇女的丈夫在区政府担任区长助理,被嫌疑人带走。经过七天七夜的审讯,警方宣布案件已经解决。凶手是被谋杀妇女的丈夫。他与妻子发生了争执,因为他怀疑妻子2800元的现金来源不明。在争过程中,他杀死了妻子,然后伪造了被他人强奸和杀害的假象。
2001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被告不断提出上诉。最后,根据本案的两个关键疑点,即在现场收集的两个局外人指纹和受害者体内发现的第三人精液,安徽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变了判决,判处被告无罪。
这个曲折离奇的冤案是怎么发生的?真正的凶手到底有什么样的身份?深圳专业刑辩律师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女子韩某被发现死于家中床上,生前曾遭到性侵,家中现场一片混乱。
报案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八天后,被谋杀的女子韩某丈夫,当年34岁的区长助理于英生,被公安机关视为犯罪嫌疑人,
1996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多,于英生被带到市支队,经过七天七夜的审讯,直到12月6日晚,于英生才被送到看守所。
于英生于1996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英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余英生的犯罪过程大致如下:
1996年12月1日,被告人于英生与妻子韩某一家三口一起逛街时,怀疑妻子韩某手中2800元现金的来源,认为其来源不明。
12月2日早上7点多,于英生送孩子上学后,回家再问韩某2800元现金的来历,两人随后发生了争吵,打了一架。
在战斗过程中,于英生恼羞成怒,把他推到床上,用塑料绳把韩的手拧在背上绑起来。然后用被子盖住韩的头和脸,捂住他的昏迷,匆匆离开现场去上班。
9点50分左右,于英生回到家,发现妻子韩某已经去世,于是用菜刀割了几把刀在脖子上,然后脱下衣服,伪装成被强奸和杀害的现场,然后把家里的东西弄乱,造成被抢劫的假象。
临走时,还打开液化气灶,点燃一支蜡烛,企图引发爆炸,摧毁尸体。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因暴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发布后,于英生拒绝接受,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几经周折,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作出判决,改为无期徒刑。
此后,他被调到监狱服刑,但他仍坚持不断上诉。
在服刑期间,于英生曾想过放弃并死去。然而,当他想到他的妻子被杀时,司法机关不仅没有抓住真正的凶手,而且还把他当作凶手。他的妻子比他自己更不公平。当他死的时候,他更为她难过。他必须活着,抓住真正的凶手,洗去他的冤屈。
后来,余英生的投诉得到了检察机关的支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案件中的矛盾和怀疑,主要有两点,
一是现场采集两个指纹,经比对不属于英生及其家人;
二是经DNA鉴定,被害人体内的精液不属于英生。因此,不能排除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原判决认定英生为本案凶手,不是唯一。
因此,201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移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定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此时,坐了17年冤狱的于英生被释放回家。
所以,本案的真凶是谁?深圳专业刑辩律师让你往下看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和技术分析,特别是DNA对比精液样本,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吴钦元。经审讯,他供认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的罪行。
真正的凶手被绳之以法,令人惊讶的是,他的身份竟然是一名警察!原为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三级警长。
1996年,吴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受害人韩某,生下了韩某的美貌。事发当天上午,他趁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来到韩某家,被韩某拒绝。
因此,吴秦元通过捆绑双手、捂住口鼻等暴力手段强奸了韩寒。后来,他发现韩寒因窒息而死,于是他找到一把菜刀割断他的脖子,切断家里的电话线,打乱家里的家具,伪造抢劫和杀人现场。
临走时,还将液化气罐打开,点燃蜡烛,企图摧毁其犯罪现场。
武钦元于2015年5月15日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
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保障,本案明显存在漏洞,本可以避免,但却发生了奇怪的事情,令人震惊。
由此可见,坚持法治,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本案于英生,案发前是区长助理,其被冤枉后屈打成招,冤狱17年,何况普通百姓?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程序安排、相互监督,如果能够很好地实施,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二、本案真凶武钦元,最后法院给他定的罪名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钦元的强奸罪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韩某死亡的后果,但从犯罪构成和主观性来看,被告人吴钦元的犯罪目的并不是非法剥夺韩某的生命,也不是被害人韩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也不是被告人吴钦元追求的结果。因此,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强奸罪,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因此,在量刑方面,强奸和故意杀人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没有区别。
本案被告人吴钦元作为人民警察,其职责是保护人民,但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犯罪后反侦查,逃避打击,逍遥法外近20年,让无辜的人受委屈17年,判处死刑。
三、本案中,被告人武钦元还存在侮辱尸体、放火、爆炸等行为,如何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吴秦元在强奸受害人的过程中死亡。受害人韩某死后,吴秦元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用刀了受害人的尸体,构成了依法侮辱尸体的罪行。
不过,这种行为,不会单独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理论,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犯罪竞合,被强奸罪吸收,从重处罚。
但在本案中,如果其打开液化气,点燃蜡烛,试图引发爆炸,破坏证据,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则应构成独立罪,数罪并罚。但是,对于本案来说,结果意义不大,最终都是死刑。
四、对于本案的另一个受害者,即被冤枉的于英生,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公职身份。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于英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同时恢复其公职身份。
不过,对于英生来说,妻子惨死,自己被冤枉入狱17年,人生命运彻底改变,失去的青春和自由,是任何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因此,深圳专业刑辩律师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对故意违法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司法机关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有人说,于英生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历史的一粒尘埃,落到个人身上,都是一座山,任何理由,都不是本案的借口,明明存在如此明显的漏洞,却视而不见,以致造成严重的错案。再者,对于堂堂区长助理尚如此,何况普通百姓?
因此,除了依法追究错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从制度上完善,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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