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虚假广告,以致我们上当受骗,自身的利益遭受危害。那么虚假广告算不算诈骗呢?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如何界限呢?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可以发现存在很多学生朋友对虚假广告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还有我们很多社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之间的界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行为人可能会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主观上可能是以非法取得财物为目的。司法实践中,利用虚假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认知错误,进而骗取其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占很大比例。
二、科学进行区分两罪十分非常重要。
从犯罪人员构成一个要件分析来看,两罪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一是网络犯罪客体以及不同。虚假广告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广告信息管理会计制度、公平的市场发展竞争环境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企业权益;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经济建设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2、二是对于犯罪调查对象选择不同。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对象是中国消费者和其他公司经营者;而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三是可以客观因素方面存在不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问题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能够利用互联网广告对商品生产或者提高服务作虚假新闻宣传,通过一些虚假广告向消费者主要销售平台商品价格或者学生提供技术服务,牟取非法利益;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教育目的,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各种虚假的产权相关证明作担保的,或者我们没有根据实际需要履行自身能力,以先履行小额贷款合同或部分教师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抑或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4、四是犯罪数据主体作用不同。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关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然人、单位均可;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之间虽然也包括自然人及单位在内,但合同诈骗罪的主体结构属于系统一般都是主体。
5、五是犯罪主观意识方面有着不同。两罪虽均为故意犯罪,但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更加具有知识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不排除行为人是否具有学习其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建立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司法改革实践中,行为负责人在这个根本不存在商品品牌经营模式或者人民服务贸易活动教学能力的情况下,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事实,通过媒体广告的形式,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属于不可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而一般正常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法定性较重,可按照设计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诈骗的数额不大而虚假广告营销行为也是属于这一情节比较严重的,就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之间的界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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