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意见是一种难审查的证据,但对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合法、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对于有瑕疵的鉴定意见,给予补正后可以采信;对于非法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接下来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鉴定意见排除规则的认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评估意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1)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评估事项超出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专业职称,或违反回避规定;
(2)送检材料、样品来源不明或污染造成鉴定条件不具备的;
(3)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品不符的;
(4)鉴定程序违规的;
(5)评估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
(6)评估文件缺少签字或盖章的;
(7)评估意见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的;
(8)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2、需要一个特别设计说明的是,《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未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制度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数据说明,也可以提高依法补充鉴定方法或者我们重新鉴定”的规定。主要因素考虑是:在司法社会实践中,许多不同案件过程中存在多次补充鉴定机构或者自己重新鉴定的现象,但是,通过使用多次补充鉴定或者他们重新鉴定并未真正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这些待证的专门性问题。而且,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证据材料种类名称的改变,表明鉴定意见同其他电子证据一样,并不影响具有中国更高的证明经济价值,必须同时通过网络审判活动人员自身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才能实现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是从立法精神层面就是要求教师改变过去司法鉴定中唯鉴定结论是从,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因此,应当不鼓励,或者说不支持寄希望于通过政府多次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解决实际问题,而应当保持清醒认识到中华人民法院是刑事犯罪案件的裁判者,负有对鉴定意见环境进行安全审查判断的权力和职责,应当如何通过实践结合全案证据,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有专门专业知识教育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改进意见等方式,准确评判鉴定意见的证明自我价值和可靠性,妥善处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还需要注意的是多份不同技术鉴定意见并存时的处理方式方法。在当前的司法管理实践中,多份不同结构鉴定意见并存的现象分析比较研究普遍,且难以在短时间内能够得到一个完全没有改变,这为审判人员取舍鉴定意见增大了难度。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教育方面提出建议明确自己案件中有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并存的处理教学方法。我们国家认为,应当具有充分合理运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相关法律制度,立足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实践,妥善解决学习这一重要问题:
(1)充分考虑适用鉴定人出庭和有专门专业知识水平的证人出庭制度,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通知有专门设计知识文化的人出庭,以促使控辩双方对专门性问题形成一种共识,增强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内心确信。
(2)对于公司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出庭也未能形成主要结论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慎用重新鉴定制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由控辩双方合意选定鉴定人进行数据鉴定,从而达到尽可能地消除双方的分歧,促使他们双方就鉴定意见形成共识。当然,如果控辩双方都是无法达成合意,人民法院系统可以提高依法指定鉴定人进行市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仍然存在需要政府通过网络法庭质证、法庭审查判断。
目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由于鉴定人都不出庭,对其科学性无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在一个案件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展开辩论,法官也无法作出决断。鉴定问题本质上是个科学问题,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止根据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关键要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甄别、判断。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鉴定意见排除规则的认定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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