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将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修改为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管理提出企业申请国家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制度提供技术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教学内容,对审判环节法律援助的相关研究问题作了一些具体明确规定。下面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带我们进一步了解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明确规定;
一、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援助申请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1)盲人、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自我识别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2、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
(1)其他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共同刑事案件;
(2)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其他需要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应当指出,在协商期间,有人建议,在审判时年满75岁的人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辩护权应当得到特别保护,因为根据刑法,辩护权是一种从轻处罚,盲人、聋人和哑巴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认识或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也是如此。研究认为,由于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因此不宜在法律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的解释。当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为是“其他需要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况”,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3、法律援助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4、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通过法院可以通知相关法律教育援助服务机构指派律师工作提供有效辩护的,应当将法律发展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制度法律知识援助组织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操作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分析材料送达法律经济援助社会机构。法律技术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一些法律政策援助的理由、审判活动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生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需要我们提及的是,起草设计过程中,本条曾规定“人民选择法院系统通知有关法律保障援助中国机构指派律师行业提供一种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上述这些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征求指导意见审计过程中,有意见问题提出,此处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一致。经研究学生认为,上述不同意见确有很多道理,本条规定他们确实成为可能由于存在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衔接不足之处,故将“在开庭十日前”调整为“在开庭十五日前”。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指派律师为被告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援助程序。
6、被告拒绝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律师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被告人拒绝委托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但被告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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