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立军至其所在的无锡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前台翻阅邮件,查看是否有本人申领的银行信用卡时,发现有其同事被害人任广信(2012年年底辞职)的浦发银行信用卡邮件,便趁前台工作人员不备,将邮件带走。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随后,王立军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提供信件中银行卡卡号、初始密码及身份资料等信息将该信件内银行卡激活后,伙同被告人顾伟举先后冒用该卡提取现金、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900元。同时,王立军还以委托他人制作的被害人孙丁丁的假身份证骗领户名为孙丁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冒用被害人孙丁丁的身份刷卡套现,共计1万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户名为孙丁丁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单独或者与被告人顾伟举冒用户名为任广信的信用卡提取、套取现金,且二被告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冒用信广任的信用卡提取:套取现金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顾伟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户名为孙丁丁的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军以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立军申请撤回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主要问题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井喷式发展,手机、网络等通信媒介的推动,信用卡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采用捡拾、窃取、手工涂改等手段发展到如今的套取持卡人信息、私自激活、冒名挂失补办卡片等,且更趋于专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
实践中,截留开卡邮件,冒用持卡人名义将卡激活并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被告人明知邮件中为他人申领的信用卡,仍秘密窃取,虽然新申领的信用卡须激活后才能使用,但因该卡初始密码、办理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在邮件中均已写明,即卡片激活所需的必要要素已包含其中,此时该卡处于“准有效”状态,具有明确的价值属性。第二种观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虽然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
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中的手段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结果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想说的是,本案中,发卡银行将装有信用卡的邮件寄送至被害人所在公司,公司代为签收后,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保管关系,公司对邮件构成辅助占有,被害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返还该邮件。被告人王立军未经许可,私自占有被害人邮件,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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