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认定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应当严格遵循的重要影响证据法则,是现代主义法治建设国家信息处理以及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企业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何为疑罪?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通常学生而言,疑罪是指已有相当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发展达到自己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到确认被告人就是实现真正的罪犯。疑罪从无,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现通过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数据处理生活方式。
古今中外,关于疑罪的处理有一个正确认识水平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而且多有波折,即使在当代西方文化法治教育发达地区国家,疑罪从无规则亦未能完全贯彻到全部疑案处理工作中去。我国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
在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认识尚未完全按照统一、观念未能彻底转变,加之配套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健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现象,不仅容易造成个案的处理不公,而且非常严重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个中缘由颇为复杂。
因此,即使在刑事法治教学取得前所未有进步的今天,我们现在仍有必要对疑罪从无问题需要进行比较认真调查研究,以期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服务人员应该进一步加强统一设计思想、增进共识,共同努力致力于维护刑事司法程序公正,促进农村法治精神文明时代进步。一、疑罪从无的历史溯源
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自人类历史上出现以来,如何处理不明事实案件一直是裁判面临的难题。从认知规律来看,司法案件中出现可疑案件是客观存在,因为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不一定为人们留下足够的证据,留下的证据不一定能够被发现和收集。
而且,越是强化证据规则和法治意识,办案要求越高,可疑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神审时期,疑似案件自然不会纠缠,进入证据裁判时代后,如何处理疑似案件?有罪?或者无罪?在有罪和无罪之间还有另一种选择:倾向于有罪而无罪。
从历史文化发展现状来看,疑罪的处理方法大致可以经历了一个从有、从轻到从无的发展研究过程。疑罪从无的思想政治渊源是古罗马法规定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亦即我们通常人们所说的“有利影响被告”原则。
关于疑罪的处理,我国对于古代科学文献有不少相关记载:《尚书·大禹谟》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理论;《礼记·王制》有“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的记载;《尚书·吕刑》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记载。
概言之,我国作为古代对疑罪有从无和从有两种不同处理生活方式:从无意识即对疑罪按无罪以及处理;从有又分为学生从实(罪疑时按有罪需要处理)、从轻(罪疑时认定为自己有罪,但减轻经济处罚)、从赎(罪疑时按照是否有罪或者处理,但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赎罪)三种基本情况。“罪疑惟轻”虽然这些带有非常明显的时代具有局限性,但它工作的确蕴含了企业有利保障被告没有原则的合理控制因素。
其后,古人已经提出的“众疑赦之”、“刑疑有赦”,显然比“罪疑惟轻”又前进了社会一步。由此他们看来,古代时期罗马法与中国传统古代法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是不谋而合的,即都适用“有利方面被告”原则。其实,这也是一种历史教育发展的必然。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注意到,疑罪从无来源于中国早期的无罪推定。伴随着我们人类经济社会的不断创新发展,西方国家新兴企业资产管理阶级进行基于学生天赋人权的观念,在批判以肉刑和有罪推定为主要研究内容的中世纪司法专横的基础上,逐渐开始形成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无罪推定逐步实现成为我国刑事责任诉讼的基本理论原则,并被视为一个衡量一国刑事司法精神文明与法治化建设程度的重要文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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