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通过子虚乌有的BP机;一把神出鬼没的防暴枪;一个非常离奇的赌注,二份特别的保证书;与这个手段凶残进行抢劫杀人案有何关系?1996年1月14日,在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潘东镇桥南村五边连路中段附近的稻田中发现被害人杨穆瑞手脚被绑死。深圳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杨瑞有明显的头部和腹部外伤,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鉴定,杨瑞被钝头击中造成脑损伤,软物体压迫口鼻造成窒息死亡。凶杀案发生后,当地公安局对附近可疑人员进行了大规模调查,最终锁定了林瑞强、林志强、林伟东、林卓春、林浩平、林一天(另一起案件)等6人。
该案于1997年7月30日在 Jieyang Intermediate People 法院开庭审理,两年后,即1999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决。一审判决认定,案发当天,上述5名被告人携带钢球枪(防暴枪)、两节棍、铁管(镀锌管)、水果刀、催泪瓦斯等犯罪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殴打,抢劫被害人1200元和音乐品牌 BP 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抢劫罪。林瑞强和林志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林卫东无期徒刑、林卓春和林浩平分别被判处15年和12年有期徒刑。
林瑞强等被告拒绝接受判决,否认参与抢劫他人,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书面审判,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处林瑞强、林志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其他判决。
案件判决后,被告林瑞强、林志强和林伟东一直否认与抢劫案有任何牵连。被告林卓春说他也有上诉,但我不知道为什么他没有被列为二审上诉人。除被告外,林志强、林志强、林伟东及林卓珍自获释后一直上诉。
马阳杨按:本案焦点有三。首先,被告人于萍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当牵强,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其次,另案处理的卢鑫经被告人于萍授意将从法院复制的相关案卷材料交于被告人家属查阅,这些案卷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再次,最高检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对外是否具有约束力?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萍与助理以及律师卢鑫(另案处理)共同努力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于萍为准备的人出庭辩护可以安排卢鑫去沁阳市人民对于法院通过复印了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
马明刚的亲属需要知道后,向卢鑫提出自己查看复印相关材料的要求。卢鑫在电话请示于萍后,将有关资料复印一些材料都是留给了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次日,朱克荣根据这些案卷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对有关我国证人逐一设计进行企业寻找和联系,并做了一个工作。后于萍到沁阳进行社会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田、吕学旗等人均生产出具了虚假的证明这种材料。与此发展同时,朱克荣又根据于萍交给他的部分就是复印的卷宗材料之间找到解决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事实证明。
深圳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由于于萍故意泄露了我们国家技术秘密,马明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专家证人保护作了大量虚假世界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经济活动,造成马明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影响后果。检察监督机关人员认为,被告人于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刑法》(以下方法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一种故意或者泄露导致国家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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