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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职务便利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时间:2022-12-17 09:35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职务便利的认定

  一般来说,职位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国家或组织的秩序和利益而拥有的权力或承担的责任。“责任”既有行政含义,也有非行政含义。相应地,“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权力或职责的影响。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相关的问题。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职务便利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关于中国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进行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学生本人通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不同职务上主管、负责公司或者承办某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的职权及其所不能形成的便利生活条件。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职务便利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这一概念界定问题实际上没有明确了职务便利的三种基本情况或者说我们三个发展层次:一是教育主管,二是主要负责,三是承办。主管是指审查、决策和批准等;负责是指管理、监管和保管等;承办是经手、占有、控制和支配等。这三种情形共同作用体现了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再进一步看,这种社会影响力指向或针对学生什么,其实我们就是“利益”。换言之,职务便利生活就是对利益的影响力,对利益的控制、占有、支配和交换的条件或现实发展可能性。

  所以,对职务便利的认定,要和中国具体经济利益进行结合使用起来,从“权”对“利”的影响力实现这一问题更深层面上需要把握。如果企业没有对具体实际利益的影响,就谈不上“利用技术职务便利”;抛开国家利益方面来看职务便利,就可能会直接导致“盲人摸象”,一叶障目,不得要领。

  如果我们打开中国的刑法典,就会发现“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职务之便”这两个术语出现在许多章节,涉及多种犯罪,其含义各不相同,不仅应以贪污贿赂罪甚至简单的受贿罪为基础,而且应注意“利用职务之便”含义的相对性。

  据笔者统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表述在刑法分则中出现了10次,涉及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1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假币换成货币罪、第271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2条、第384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出现过三次,分别是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这些犯罪的主体、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方法都有区别,其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的含义不能完全一致。

  就“非法企业经营发展同类产品营业罪”等3个妨害公司、就企业管理秩序罪而言,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应当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力管理和管理公司事务,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取得这些利益不需要事先直接占有、控制和控制财产。

  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币犯罪作为扰乱财务管理秩序的犯罪之一,“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管理和处理金钱。用假币兑换真币。获得这些利益需要对财产(金钱)进行直接控制和控制的条件。

  受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职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索贿或受贿罪中,强调了受贿与职务的关系,即反映了“权钱交易”的本质,要求职务范围和运用方式更广。

  对于挪用型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掌管、控制、支配、占有单位资金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为己用。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职务便利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认为,对于国家侵占贪污型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而言,“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企业事先进行业务发展占有重要或者其他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等条件而予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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