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术职务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社会地位没有形成的便利生活条件”。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所创造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招揽或者收受委托人财产的,以受贿罪处罚。” 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相关的问题。
这是受贿罪的一项特殊规定,理论上也称为“贿赂调解”。与一般受贿罪相比,该罪除了利用职权或职务所形成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不同外,还要求“为委托人取得不正当利益”。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倾向于声称他属于第388条所规定情况,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寻求不适当的利益,他应该被宣告无罪。因此,区分“使用职务便利”与“使用权限或职务便利”的区别,对于正确处理案件至关重要。
国家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综述说: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是指犯罪人与被犯罪人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然不存在从属或者限制性关系,但是犯罪人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没有从属或者限制性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同单位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从概要的规定来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限制关系。如果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一般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相反,你可以考虑“利用我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
如中央某部门纪检组组长受贿案,被告人接受他人委托后,在原任职地为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协调受托人在某银行的贷款业务。考虑到被告人与其所利用的对象之间不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应当属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所谓斡旋,本意即为平等地进行居间调停,而制约社会关系则具有中国一定的隶属性、强制性。从实际看,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制约经济关系有单向性。当上级企业利用下级的职权时,一般都是属于“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但当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时,则宜认定为“斡旋”。
至于不存在隶属、制约作用关系的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信息之间的斡旋,即“平行斡旋”,实质上就是这样一种权权交换、相互学习利用,通常需要属于比较典型的“利用职权或者重要地位逐渐形成的便利生活条件”。
行为人实施斡旋的条件主要是因为他们自己是否属于我国具有产生一定职权和地位的国家安全工作相关人员,这种职权和地位虽然教师不能作为直接用来制约对方,但将来人们可以及时给予对方以“好处”。
与一般受贿中行为人利用的是“现权”不同,斡旋受贿行为人利用的是“期权”,即将来成为可能被他人所用的权力。而被利用的国家建设工作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斡旋,往往也是出于编织关系网,“多个朋友多条路”,将来好办事等考虑。这与目前存在隶属、制约因素关系的“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是明显提高不同的。
公职人员实施的犯罪并不总是公职人员实施的犯罪,而是公职人员是否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实施的犯罪,即公职人员是否从事公共服务。在刑法中,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公务需要与犯罪人在犯罪时的具体身份以及是否利用国家官员为工作提供便利相结合。
全国经济犯罪案件审判论坛摘要规定:从事公共事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公共事务主要是与权力有关的公共事务,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官方活动。
深圳法律咨询网觉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师、出纳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应当从事公共事务。没有权限内容的劳务活动和技术服务工作,如售票员、售票员的工作,一般不视为公共事务。
提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工 | 深圳法律咨询网:从蓝精灵案看受管 |
深圳法律咨询网来讲讲利用境外平 | 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介绍信用卡犯 |
深圳法律咨询网来讲讲利用电话短 | 连环杀人一般会有哪些方法?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