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00多名基金经理被带走进行场外期权”的消息(以下简称“网络直播事件”)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有人说,一方面,基金经理自己认购场外期权,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的基金购买大量标的股票来拉升股价,以便在期权端赚取巨额利润。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来回答相关的一些问题。
这种行为被称为升级变体的“鼠仓”。传统上,“老鼠屎”是指购买相关的证券或期货金融产品,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关联账户和交易记录来验证这些产品。但场外期权不需要持有真实头寸,它更隐蔽、更复杂、更难以监管。
正是这些特征给了持有大量交易基金的基金经理进行非法套利的空间。这一消息不仅扰乱了基金业,也引发了法律辩论。本文从犯罪的角度出发,根据新闻中提到的基金经理在可能的运营模式,分析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什么是非处方药选择?
要明确场外期权的定义,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期权。
从金融发展角度分析来看,期权是一种传统金融市场衍生品,又称为选择权,是指买方向卖方进行支付期权费(也称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研究某一限定时间内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成本价格)向卖方可以购买或出售某一特定社会商品或合约的权利。因此,期权交易是一种基本权利保护交易。买方公司拥有该权利,但不负有管理必须通过买进或卖出的义务。
由于期权是一种衍生工具,它需要与特定资产(期权合同的标的)挂钩,期权的回报取决于标的资产的表现。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可以是现货(实物)、期货(合同)或其他合同资产,类型包括商品(能源、贵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农产品等)和金融产品(股票、债券等)。
期权通过指定执行价格和标的资产到期日的合约进行交易。根据今年8月1日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3条,“期权合约是一种标准化或非标准化的合约,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的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从法律角度看,期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即交易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结算义务。
二、一份期权合同至少包含五个要素:
(1)期权费,是指买方支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也称为提成费;
(2)基础资产是指期权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可以是商品、股票、利率、汇率等;
(3)执行价格,即目标资产的约定价格,俗称行权价格;
(4)名义金额是期权合约对应的资本规模;
(5)到期日为期权的有效期限。
期权市场交易系统自带杠杆作用效应。根据通过以上问题定义分析可知,期权买方企业只需要进行支付存在一定的期权费就可以选择购买能力高于其期权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名义金额的期权合约。举例学生来说,投资人甲看好A股票,认为其之后会大涨。
如果甲想获取20万A股票的上涨带来收益,就需要我们支付20万的资金需要购买A股票。但是,在购买商品期权的情况下,根据数据交易竞争对手方的报价,甲只需提供支付2万的期权费购买产品一份工作挂钩A股票公司名义本金为20万的期权合约即可。
到期时,甲可以直接按照20万的名义金额结算A股票不断上涨的收益。如果A股票跌了,或者未达到一种约定的行权价格,甲的最大经济损失也就是2万元的期权费。这就是社会投资人常说的“以小博大”。
三、什么是场外期权交易?
选项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包括看涨选项(看涨)和看跌选项(看跌)。期权与期货合约一样,可以买入或卖出短期合约,长期合约或短期合约。简单来说,就是涨跌两个维度的组合,分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
在我国,可以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机构是取得一级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由于场外期权的高风险性,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对冲机制,并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风险控制指标。因此,证券公司作为期权交易的一方,不能进行纯押注,而应在沪深交易所开立个股套期保值交易专用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所以,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认为,出于对冲市场交易的需求,证券投资公司只可以通过开展期初我们需要进行买入标的物的卖看涨和买看跌两个发展方向的期权交易。同样的,对应的交易竞争对手方只可以开展买入看涨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的交易。由此也决定了,场外期权投资人的盈利水平方向学生只有标的资产价格上涨到了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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