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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操纵证券市场的起诉标准

时间:2022-12-30 09: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操纵证券市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来回答相关的一些问题。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操纵证券市场的起诉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管理资金成本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串通他人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买卖证券、期货;

  (3)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营、自营期货合约;

  (4)未经常或者大规模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进行交易并取消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市场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直接投资发展建议,同时可以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其他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可以将操作分为三种类型: 事务类型操作、信息类型操作和虚假声明类型操作。其中,交易型操控包括联合、连续交易型操控、契约交易型操控、自买自卖型操控; 信息型操控包括迷惑交易型操控、抢帽交易型操控、重大事件型操控、利用信息优势型操控。此外,当前市场也存在着利用操纵的技术优势作为其他操纵方法的代表的现象。

  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通知》(<2)(《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第三十四条关于期货市场案件(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并影响交易的规定 证券、期货价格或者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证券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证券流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证券同期总交易量20%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总交易量的20%以上的;

  (三)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的相关证券交易的交易量超过1000万元的;

  (四)对证券和证券发行人进行公开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交易量超过1000万元的;

  (五)计划实施资产收购或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收购上市公司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证券交易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六)通过控制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速度,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证券交易的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实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项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账户实际控制组合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最大值超过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标准的两倍,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如果期货交易保证金超过500万元;

  (八)期货交易将通过囤积现货股票和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影响特定期货品种的市场报价。

  账户实际控制组合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最大值超过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标准的两倍,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超过500万元,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 实际控制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

  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操纵证券市场的起诉标准

  对期货交易标的进行公开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已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常或者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同,撤销无交易目的的申报。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操纵证券市场的起诉标准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认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金额达到同期证券、期货合同申报总额50%以上;撤回申报的证券金额1000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同占用保证金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盈利或避免损失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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