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发展方面,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以认定相关法律行为方式是否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公司市场经济行为:一方面,行为人存在一些不正当的操纵手段;另一重要方面,行为人不正当的操纵手段客观上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来回答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般刑法理论认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操纵证券市场,会扰乱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损害有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行为者本身却可以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转移风险,并希望和追求这个结果。
所谓获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股票市场,获取自己不应得到的利益。所谓转移风险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操纵股市的手段,自己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损失由其他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条立案起诉的第二个标准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单位,应当在证券发行中买卖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在信息公开前披露;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
(二)证券交易营业额超过200万元;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100万元以上;2年内从事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
(五)明示或暗示3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认定主观方面:
当事人可以主动承认。在部分企业案件中,当事人坦白交代自己发展具有中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故意及动机;认为通过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主观意图。
由于操纵行为的动机难以直接判断,也难以客观地获得直接、充分的证据,因此大多数案件都没有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操纵者的主观意图,而是基于行为人的不合理交易行为来推断其主观真实意图。这种方法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最为常见。
例如,根据行为人的查询记录、信息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推测行为人有很强的动机,在事后制造虚假的活跃交易表象、提高股价、进行投机、毁坏电脑,以避免被调查。推定行为人具有人为影响股价欺骗投资者的欺诈意图。基金管理人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
另一种可能的套利行为管理模式为,上市企业公司发展及其高管和基金项目经理人员之间勾兑进行分析内幕交易。此种教学模式下,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数据披露前,提前和基金经理需要进行合理布局,通过一个复杂的场外期权产品结构设计容纳上市公司、相关高管、基金经理等多方的利益。
基金项目经理既可能就是因为自己职务关系隶属内幕信息知情人,也可能因与上市企业公司发展及其高管之间的交流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管理的人。如果基金产品经理为了让期权端获利,与上市公司员工共同谋划,在信息系统敏感期内通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拉升股价,不仅涉嫌操纵证券行业市场罪,还涉嫌内幕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买卖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构成进行内幕信息交易罪,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犯罪所得增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需要特别问题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行为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企业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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