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首起利用境外‘压力测试’平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作出裁决。被告人在海外平台注册账户购买“压力测试”服务后,只需输入目标的 IP 地址、攻击类型和攻击端口即可发动 DDoS 攻击,与传统的攻击方式相比,成本更低、强度更大、危害更大。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法院将提供 DDoS攻击软件的人判处“提供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的犯罪”,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具有指导意义,被公安部评为2017年打击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在目前的实践中,破坏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之一是利用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目标系统。DDoS一般被称为分布式拒绝服务(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其攻击策略侧重于通过“僵尸主机”(即已被入侵或可被攻击者间接利用的主机)向受害主机发送大量看似合法的网络数据包,导致网络拥塞或服务器资源耗尽,从而导致合法用户无法正常访问服务器的网络资源。
与一般的破坏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技术含量更高,相应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威胁也更大。特别是随着网络化黑灰产业的发展,这样的技术工具越来越容易获得。因此,如何从源头上有效打击这种行为,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构筑安全屏障,是刑事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金琦、唐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和魏晓南提供程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两起案件,涉及利用DDoS程序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动攻击,造成相关网站在特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运行。
在前案中,被告人李锦琦教唆被告人唐璠,使用DDoS攻击技术工具,对被害人的购物平台网站可以多次数据进行设计流量攻击,导致企业网站系统不能满足正常工作访问,由此而导致我国经济发展损失。在后案中,被告人蔚肖南经营管理提供DDoS攻击中国服务与出售DDoS发包软件等业务,先后通过多次将DDoS软件公司出售给他人,共计交易289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近12万元。
在前一个案件中,法院认定两名被告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 在后一个案件中,法院判定犯罪人犯有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的罪行。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无疑对今后处理此类行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利用DDoS软件对相应网站发起攻击,使网站无法正常运行,无疑是一种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值得思考?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销售DDoS软件的行为,以及能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如果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销毁”与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控制”构成排他性或独立性关系,明知 DDoS 软件属于网络攻击程序而销售该软件的行为,只能构成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反之,若是我们认为“破坏”(至少是特定数据类型的破坏社会行为)也可实质性地进行评价为“非法控制”,则出售DDoS软件的行为,应属于自己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罪的帮助犯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研究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程序、工具罪的正犯的想象竞合。
深圳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在此种情况下,究竟是按破坏计算机相关信息安全系统罪的帮助犯,还是学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通过计算机会计信息处理系统设计程序、工具罪的正犯来处罚,取决于按何者认定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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