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以来,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发布多起涉及“蓝精灵”的走私贩毒案件,杭州经开区公安机关也在“雷霆一号”行动中抓获大量使用“蓝精灵”的吸毒人员。最近笔者办理了一起被公安机关定性为贩毒的案件,原因是当事人从日本买卖蓝精灵。因为涉毒案件的趋势,涉及蓝精灵、小树枝、巧克力等国家精神药品的新一代毒品犯罪频发,值得我们关注。本文深圳法律咨询网以该案为例,与您探讨办理此类涉毒案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蓝精灵”的性质进行认定
“蓝精灵”是药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的俗称,因药片本身呈淡淡的青色,服用后舌头也会被染上少许“蓝色”而被毒友称为“蓝精灵”。目前由公安机关查货的氟硝西泮片剂均系进口处方药,医学上具有安神、镇静的作用。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2014年1月1日生效),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级精神药品,性质上系药品。据媒体报道,该药品与酒精混合食用,具有非常强的致幻性。
那么,既然“蓝精灵”是一种药,为什么会变成“毒品”,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界定?
二、确定贩运“精神药物”的性质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见,从物质本身的定性来看,精神药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毒品”:一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第二,药物需要能够让人上瘾,也就是上瘾。那么如果贩卖这类精神药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据《全国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实践工作发展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第七项的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公司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相关人员贩卖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企业或者社会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研究目的,违反有关食品药品信息管理的国家政策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精药品,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情节更加严重的,以非法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再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处县级以上公安局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大多数贩卖精神控制药物的犯罪者都具有向“不明人士”出售药物的特点,比如作者的客户 A,他本人从事微信推广工作,这就是为什么,从日本买卖到国内演员会找到一个合作伙伴,通过朋友圈发布“小蓝订单”类似的广告,吸引微信好友购买,但微信好友和一个不是线下好友,A向什么样的人出售不清楚。所以争议来了,对于这样的行为,可以定罪为非法毒品贸易吗?如果定罪,判决与贩运传统的第一代和第二代毒品有何不同?
由此可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是毒品,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深圳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这类毒品一方面需要有成瘾性,另一方面需要贩卖者卖给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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