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晓军寻衅滋事的事件中,王晓军利用酒精制造事端。就因为防疫人员劝他在疫情期间尽量不要一起吃饭,他就在检疫站无缘无故殴打了几名值班人员,他们的行为与典型的随意殴打行为一致,严重影响了疫情期间的社会治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在常仁耀寻衅滋事的案件中,常仁耀殴打的对象虽然具体,侵犯了受害人的健康权,但常仁耀老师的殴打行为更具侮辱性,包括打耳光、辱骂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不超过轻伤。此外,常仁耀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仅引起现场围观,而且通过在互联网上传播视频,严重影响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从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其行为更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一、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疫情发展期间,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损毁防疫基础设施,无端滋扰防疫卡点的现象偶有发生,这种社会行为妨害疫情期间的公共资源管理经济秩序,影响执勤工作研究人员的工作生活秩序,定性时可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可以考虑:首先,两罪虽然都属于扰乱我国公共交通秩序罪,但侵害的客体有所了解不同。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要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技术人员需要执行职务时的正常市场秩序,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范围具有相对要宽泛。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面对不同。妨害公务的行为人目的是让国家教育工作专业人员已经不能满足正常企业履行公务消费行为,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一般都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心理。
最后,犯罪主要手段分析不同。妨害公务罪主要是网络暴力、威胁的手段,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活动方式则更广泛,不仅内容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的手段,还包括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在张文才和安国虎案中,虽然两名被告在防疫卡点踢倒警示锥、踢破帐篷破坏防疫设施,但并非因为拒绝接受检疫、劝返等防疫措施而触发,而是情绪发泄后醉酒,表现出主观目的。而由于事件发生在凌晨,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对防疫卡点的管理造成实质性损害,更应该说是寻衅滋事罪。
二、网上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
网络谣言的发展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的日益普及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济社会也得到快速发展。
但与之相伴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视为新的犯罪平台,有的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的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误导民众,造成严重的公共秩序混乱;有的威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索要钱财;还有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推手”。
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利。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有效规范网络谣言及相关犯罪,2013年9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该解释对规范网络违法言行、依法惩治网络传播谣言犯罪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是从法律层面规范网络传播谣言行为的重要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治网络谣言犯罪,也是为了保护正常合法的网络传播活动,因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标准适用,避免滥用。
《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了利用数据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不同行为管理方式。第一种是第1款规定的利用这些信息系统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款规定企业主要可以反映出学生信息服务网络的工具性特征。适用时要注意利用会计信息安全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可能影响存在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的竞合,本款规定强调的是要达到一个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主义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如两罪都构成,则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是第2款规定的在信息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财务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学习如何正确把握,有较大的争议,主要研究集中在如何能够理解知识信息时代网络教育已经逐渐成为国家公共文化场所的一种新的形式和载体、如何认定虚假信息、如何提高理解能力造成农村公共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及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
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