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刑事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知名刑事律师

主页 > 刑事辩护 > 知名刑事律师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费用不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5-16 08: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税务犯罪

  深圳市某税务局一名工作人员小张,为一家企业提供纳税申报服务,向企业索取了10万元的“赞助费”,并未将该款项作为企业应纳税款的组成部分,未向企业开具相应的纳税证明。小张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费用不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

  一、法律分析

  1.行政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确定。

  小张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取“赞助费”,并未将该款项作为企业应纳税款的组成部分,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税收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并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根据该法规定,企业的“赞助费”也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款的组成部分,但是小张未将该款项作为企业应纳税款的组成部分,涉嫌违反税收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税收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费用不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

  3.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小张的行为涉嫌徇私舞弊,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者贪污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深圳税务机关的相关情况

  深圳是中国经济特区的发源地之一,是国内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税收收入也相应较高。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圳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非常重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为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深圳税务局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其中,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管理制度,建立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防范了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此外,深圳税务机关还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宣传,推动税收政策的落实和宣传,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认知。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税务机关在推进“数字税务”建设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推动税务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例如,深圳税务局已经开通了“深税e家”服务平台,可以实现网上办税、查询、缴费等一系列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此外,深圳税务机关还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提高税务工作的精准度和效果。

  三、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小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税收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税收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追究。对于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小张进行相应的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对于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小张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小张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还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管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为宗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综上所述,深圳税务机关在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数字化建设方面,深圳税务机关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和成绩。然而,深圳税务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继续加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推进数字税务建设,为税收征管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费用不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税收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追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秩序,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警示:无意识犯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带您穿越时空: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下的“内蒙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故意伤害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下的刘亚仁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超期羁押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费用不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 http://www.fztysw.com/xsbh/zmls/6403.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