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广告犯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共同犯罪的处理,许多朋友都有许多疑问和质疑。接下来就由深圳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信誉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在行为手段上也往往有交叉。
两罪的主要进行区别就是在于:一是中国侵犯的直接影响客体具有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工作秩序和正常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秩序发展以及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损害我国商业银行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公司信誉权、商品声誉权以及金融市场的公平贸易竞争秩序。二是通过行为教育方式方法不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分析上表现为学生实施了利用网络广告对商品信息或者提供服务作虚假新闻宣传的行为;而损害其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学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研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三是犯罪活动主体作用不同,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利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是一般使用主体,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判断是非经营者。四是犯罪调查目的都是不同,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人则以损害他人的商誉为目的。
当行为人通过虚假广告的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损害他人的商誉、商品的商誉,从而构成想象共同犯罪时,应当选择重罪处罚。 但由于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信誉罪相同,因此重罪的认定只能依据损害的基本性质和损害程度来确定。 我们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定罪功能来看,同一法定刑的想象共同犯罪的定罪,应当以“构成要件更充分”的犯罪为基础,即根据具体情况,看构成要件中的哪一个要件更充分。 如果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信誉罪较为充分,将对该罪进行处罚,否则,将对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5、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6、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虚假广告罪,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的3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投诉等方式,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比如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法定量刑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法院还可以决定单独或者并处罚金。以上就是深圳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信誉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诈骗罪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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