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某市民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其持有的一份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进行复议,要求确认其林权证的合法性。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林权证》是已经被淘汰的行政管理制度,不能作为确认权益的依据,因此不予受理该市民的复议申请。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法律分析
《林权证》的法律地位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是我国早期林业管理制度下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主要是为了确认林地使用者的使用权,维护国家林业资源的合法管理。然而,自1985年开始实行《森林法》,林业管理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林地所有权归属明确化、集中管理等新的管理制度被逐步建立。因此,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制度已经被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可证书应当注明行政许可的内容、期限、地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证书编号等内容。许可证书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因此,既然《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就不应作为确认权益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在此情况下不应受理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进行复议:(一)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对象或者当事人不能确定行政行为的对象;(三)其他需要复议的情况。”
因此,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时,应当判断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林权证》已经被淘汰,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该市民的复议申请就不符合第(一)条规定,因此不应受理该申请。
案例启示针对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法律制度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因此,对于已经被淘汰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证件,不能继续作为确认权益的依据。
(2)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应当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复议的法定条件。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法律建议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行政复议问题,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1)认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定条件,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
(2)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准备完备的材料,确保符合复议的法定条件,并且将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说明。
(3)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能依法受理您的复议申请,您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深圳市的相关法规
深圳市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程序均受深圳市《行政复议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因此,在申请深圳市行政复议时,应当仔细了解有关法规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1982年的《林权证》虽然已经被深圳市政府废止,但在此之前发放的证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尽管现行法律已经改变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待该证书的立场,但这并不影响早期持有该证书的个人或企业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此外,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该证书的复议申请,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下列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1.对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行政行为;
2.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没收或者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3.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不予登记、不予确认等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林权证》本身并非行政行为,也不属于前述的受理范围之内。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该证书的复议申请。这一立场也在相关案例中得到了确认。
例如,2017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经济促进局和国土资源局曾经被一名持有《林权证》的个人起诉,要求依法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个人持有的《林权证》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行政机关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而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原因也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而持有该证书的个人或企业仍然享有其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对于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不应作为确认权益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在此情况下不应受理复议申请。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行政复议问题,建议您采取以上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法规,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程序均受深圳市《行政复议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因此,在申请深圳市行政复议时,应当仔细了解有关法规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除了行政复议外,申请人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深圳市,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理和裁判也受深圳市《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期限是不同的,如果错过了期限,就无法享受这些法律程序的保障。因此,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作为民众,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权。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法律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制度,避免因为法律规定的改变而损失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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