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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产生的特定行为是否可诉?深圳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时间:2023-05-13 09:5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事务所,行政协助

  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定行为,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在这些行为中,如果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了通知,但是当事人对其不满意并要求进行诉讼时,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是不可诉的。下面深圳律师事务所将从法律案例和法条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并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产生的特定行为是否可诉?深圳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一、法律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经依法执行的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当事人认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执行该项行为时提出异议;对于未提出异议的,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撤销该项行为。” 这意味着,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执行的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当事人不能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这些行为。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产生的特定行为是否可诉?深圳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执行查封、扣押等行为时并未提出异议,后来却在诉讼中要求撤销这些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执行行为,当事人不能再要求撤销该项行为,因此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发生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这条法规明确规定,对于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当事人不能再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该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或者被实施其他限制性措施的,被限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限制措施。” 这条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或者被实施其他限制性措施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限制措施。这条法规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行政处罚,也适用于其他行政措施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时向执行行政机关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执行行政机关提出;未提出异议的,不得以异议为由要求重新查封、扣押。” 这条法规规定了在行政机关执行查封、扣押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不能再以异议为由要求重新查封、扣押。

  三、深圳实际情况

  深圳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其行政机关执行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较为普遍。例如,法院执行通知书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在这些行为中,当事人如果不满意执行结果,不能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这些行为。

  此外,深圳市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监督和管理。例如,深圳市政府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产生的查封、扣押等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保障执行过程合法、公正、公平。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查封、扣押等行为的,要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四、总结

  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产生的特定行为不可诉,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执行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在适当的时候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行政机关在执行这些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对于深圳市而言,由于其经济发展迅速,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相对较多。因此,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规范化、法制化。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产生的特定行为是否可诉?深圳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最后深圳律师事务所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仅是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产生的特定行为不可诉这一问题进行的探讨。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其他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同时,本文中所提到的法律案例和法规都是有限的,读者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地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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