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忙碌了一天后,你回家准备给家人做一顿丰盛的晚餐,却发现家里被淹了,污水不断从下水道涌出。这一幕疯了吗?最近,济南的一位居民遇到了这件坏事。经过多次协调失败,楼上24名邻居被起诉。
基本案例:2020年春节,对于黎睿(化名)一家人来说,过着不踏实的生活。事情要从春节前两个月开始。这一天,黎睿早早下班回家,准备给家人做一顿丰盛的晚餐。然而,他一进门,就听到水的声音。他寻找声音来到浴室,发现到处都是水,污水不断从管道里涌出。
看到这一点,黎睿立即联系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不久就上门维修。我以为这件事到此为止。没想到,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黎睿的家人多次被从浴室返回的污水浸泡,直到无法居住。家里的家具被浸泡了,我特意找了鉴定机构鉴定财产损失。
黎睿认为,他的浴室多次返回,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楼上邻居使用不当有着不可避免的联系。因此,楼上24名邻居应共同承担财产损失、鉴定费和清洁费,共计2万余元。由于协商过程中大家对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有异议,黎睿向楼上24名邻居起诉。根据一审法院的申请,他的管道可以显示黎睿和楼下邻居无法院转移。而且黎睿的管道可以显示黎睿和楼下居之间没有其他住户之间的质量问题。黎睿认为,在管道没有设计问题和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物业也定期维护,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结果只能是由于楼上居民使用不当造成的。在审判过程中,黎睿提交了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卫生间回水室内起泡说明》复印件,说明中提到黎睿家中第一次回水是由于楼上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物业工程部首先协助疏浚。疏浚过程中,初步怀疑卫生间主污水管道被人为扔进管道,导致污水无法下降,然后返回居民家中。接下来的一个月,管道有四次回水,其中一次业主找专业人员疏浚,五次回水导致业主室内进水、客厅、卧室木地板、床、家具等物品起泡。
事件发生后,邻居们也很困惑,多次堵塞在同一位置,位置是否损坏,贾自己的使用过程是否合理等因素。因此,邻居们认为贾的财产损失与他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下水道切割后,没有发现任何东西,其他业主也没有堵塞问题,连续多次堵塞,应该是由于自己使用不当或设计问题造成的下水道堵塞。邻居们纷纷说。邻居们说,在一审案件的审判中,贾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管道堵塞的原因和堵塞是什么。此外,贾说,他的厕所回水了,楼上和楼下没有回水,物业人员的整个维护过程都被录像了。切断主管道后,主管道内没有发现堵塞物。这也可以表明,这很可能是由于贾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此外,邻居们还表示,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在审判中正常使用厕所,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需要使用厕所。
此外,作为普通业主,他们有合理使用厕所的生活知识,贾认为自己没有合理使用的责任,贾认为贾应该承担责任,贾应该共同承担责任,首先要求贾承担责任,并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也不适用过错推定或不适用范围。邻居们也对贾方提供的说明提出了异议。首先,他们认为贾方应该提供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其次,他们认为说明内容不真实。两个单位没有资格证明堵塞是楼上业主造成的,这取决于评估和调查事实。此外,贾方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和相关证据进行证实。深圳盐田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院审理。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申请向物业公司转移视频资料,其中包括管道疏通、管道切割照片和视频,内容显示:管道切割后,向管道上段伸手,管道内未发现物品。贾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视频资料只显示了部分管道切割后的结果,并没有显示切割过程和准备工作。此外,视频中只显示切割口上部没有异物,不能证明地板管道之间没有异物。一审法院认为,贾方的房因卫生间下水道堵塞而浸泡,造成财产损失。贾方诉说,24名邻居作为楼上居民,在使用卫生间下水管道的过程中没有合理使用,导致污水倒流给他们造成损失,并提供了《卫生间回水室内浸泡说明书》的复印件。根据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贾方应提供说明情况的原件证明其诉讼事实。
经一审法院询问,贾方表示不能提供说明情况的原件。由于未能提供说明的原件,贾方未能提供证据,并立即说明其提供了不足的证据。因此,贾方对原件说明贾方对人民的判决不满意。在二审中,虽然贾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下水道堵塞是堵塞是楼上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但经审查,法院认为证据中没有明确证明其诉求的全部内容,贾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与楼上邻居使用不当有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也没有不当。深圳盐田律师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盐田律师说。
对于本案的启示意义,二审主审法官指出,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纠纷,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危作业、坠物等特殊侵权行为,仍属于一般侵权纠纷,不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涉案下水管道切割检查后,没有发现其他堵塞,贾方仍坚持其室内被淹是楼上邻居造成的,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虽然本案因举证责任原因未能支持贾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对涉案建筑的相关居民具有一定的法律警示意义。上下楼层居民在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时,应认真增强文明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得随意丢弃卫生间或排水管道中不易溶解的物品或纸巾,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否则,如果证据充分,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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