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刘先生经营洗衣店,王先生是洗衣店的员工。2015年1月,王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以与洗衣店有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2016年3月,王先生申请工伤鉴定,被认定为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标准,自理障碍为完全自理障碍。洗衣店不承认这一点。王先生被起诉法院,并要求驳回仲裁裁决。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洗衣店应承担责任,并作出共计45万元以上的判决,如医疗费用。
由于洗衣店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未能找到洗衣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先生要求额外的洗衣店经营者刘先生作为案件的执行人。王先生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对有关主体采取执行措施,而无需执行额外程序?
律师说法:盐田区的律师所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可以直接执行,无需执行额外程序。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也可以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告。
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从事工商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作为案件的执行人。由于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的民商主体,其财产成为关注的焦点。《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不能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当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执行该品牌经营者的财产。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洗衣店的名称是被执行人。当王先生的债权没有得到有效偿还时,他可以要求法官直接执行洗衣店经营者刘先生或刘先生家属的财产。
案件引申:此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况,相关主体可以直接执行,而无需执行额外程序。
情形一: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无需执行额外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从企业主体的角度划分投资形式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指导和规范经营者采取法律经营行为。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业交易活动的主体,在组织形式和商业模式上具有独立性、规范性、组织性和规模性。然而,商业模式并不影响财产所有权的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情形二: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为公司法人,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无需执行额外程序。
分公司由公司设立,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格,但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从法律上讲,只要分公司在公司法上有自主权,就具有与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和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问其民事责任是否最终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如何。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内部管理流程的区别与公司、分公司财产的划分并不矛盾,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的规定》
盐田区的律师所从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对于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公司,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的财产。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马来西亚老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听泉鉴宝复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集中整治“ | 盐田律师视角下的社会安全责任探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解读:南方航空 | 盐田区律师视角:校园霸凌事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