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1年8月1日,赵在A商场看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扫地机器人,想买。双方同意:1。赵支付全部价款的70%是700元,剩余的300元将在3天试用期届满后确认扫地机器人没有质量问题,然后再支付;2.如果赵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则在催告后2天内未支付。商场有权取回扫地机器人,但需要将赵支付的70%价格退还给赵。同时,赵需要支付标的物试用期间的使用费(每天10元);3.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赵当天把扫地机器人带回家。三天试用期届满后,赵没有支付剩余的300元,也没有将扫地机器人退还给商场。2021年9月1日,当商场工作人员催告失败时,他向本会申请调解,希望能拿回扫地机器人。同时,赵应该支付扫地机器人的使用费。
案例分析
在审判中,赵表示,他在购买清扫机器人回家后尝试了一次,效果没有达到预期,但没有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准备第二天返回购物中心,但由于紧急任务,清扫机器人没有按照协议返回,现在希望双方能调解解决这个问题。仲裁庭认为,深圳市盐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42条,双方同意卖方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让前,买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卖方损害的,卖方有权收回标的物:(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2)未按约定完成具体条件;(3)出售标的物、质量或其他不当处罚。卖方可与买方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实施担保物权程序的规定。在本案中,赵在试用期届满后未支付剩余300元的价格,但在催促后仍未支付。商场可以取回标的物清扫机器人,但之前支付的700元应退还给赵;至于试用期间的使用费,由于赵只使用了一次,没有损坏清扫机器人,双方达成和解。赵需要向商场支付3天的使用费30元。
律师提醒
深圳市盐田律师说试用销售是指卖方与买方同意,在销售合同成立时,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进行测试或测试。如果买方在试用期内承认该销售,则在承认该销售合同时生效的特殊销售。应注意销售合同附有效条件,在买方承认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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