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否要求分配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对遗产分配主体范围、受扶养关系和受扶养程度的确定,充分考虑继承人以外的人参与分配遗产的权利,作出合理的判断。根据相关法律,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两种人例外,他们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可以分得遗产,但是不享有继承权,故不是遗产继承。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第二种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接下来就由盐田区律师为您讲解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否要求分配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情回顾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五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五位堂兄弟,即刘某的五位侄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五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墨法院审理认定,王是刘的生女,自幼与母亲再婚,是刘的唯一一级继承人。 刘晓波的支持者主要是五名被告。 考虑到上述因素,即使莫法院依法裁定刘氏继承人所剩房屋的50%份额为王氏所有,50%份额为五名被告所有。 法院不支持王某提出的排除滋扰和搬出房屋的主张,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一个事实没有清楚,适用相关法律问题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官说法
1、《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发展顺序作了一个明确相关规定,其中,子女教育属于中国第一时间顺序继承人,优先享有继承权,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都是属于继承人范围。但《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酌情分得遗产权制度进行了研究明确管理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社会劳动实践能力又没有生活资料来源不同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通过分配给他们提供适当的遗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将遗产分配给适当的人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或少继承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考虑到原告从小与母亲再婚的事实,法院认定本案原告为死者刘先生的女儿,死者大部分由五名被告扶养。 在法院判决中,原、被告各占被继承人保留房屋一半,并妥善处理法定继承纠纷中的继承权。 平衡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其他履行了生命、赡养和埋葬义务的人对死者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被继承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继承第10条的规定继承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可以分配的份额。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救济。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即通过诉讼维权。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维权的,可以在遗产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遗产分割时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未主张权利的,遗产分割后请求重新分配的,不予支持。以上就是盐田区律师为您讲解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否要求分配遗产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盐田区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盐田区律师视角:校园霸凌事件的 | 盐田区律师盘点:保护消费者权益 |
生活中的法律知识,盐田区律师: | 在毒品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会怎样 |
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可以从哪些角 | 毒品犯罪的立功条件是什么?盐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