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出发点是要加速政府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政府获得其应当获得的信息,并希望通过信息公开促进政府依法执政,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下面盐田区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欢迎阅读。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及依申请进行公开两种方式。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均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此属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这就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在实践中也产生过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争议,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职责、违法答复等争议,这些争议主要体现在依申请公开方面,集中表现为如下几类:
其一、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之申请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不进行公开。现实中,在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行政机关却在法定期限内不理不睬,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行政机关的这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其二、行政机关以其他行政机关代为答复而变相不履行公开责任。实践中,经常见到相关行政机关在答辩中称其他机关已经答复,本机关无需再答复的辩解,这样的辩解同样是在回避其自身责任。
其三、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所要求的信息不存在为由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这是行政机关最贯用的手法。行政机关认为没有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就不需要进行答复,这是对信息公开条例最错误的认识。
其四、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内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关的补充材料,以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来达到不公开的目的。越来越多的案件出现,行政机关要求申请额外提供补充材料,课以更重的责任,使得申请人陷入无法提供材料的局面,更有甚者,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连续多次要求补正。
其五、行政机关以其不具有相应职权为由不履行公开职责。这类不公开的理由也屡见不鲜,其实很多情况下都是行政机关以掩耳盗铃式不履行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
其六、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情形也比比皆是。行政机关不公开自有其不公开的一套理由,但如果公开的内容避重就轻,不完整、不全面公开,当然也就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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