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河山房管局质证后觉得,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克不及证实被告到原告处请求查询案外人的房产信息,因无申请书,无法证明当天原告来提出过查询申请。被告查询是根据申请书来进行查询。盐田区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法令根据,《房地产挂号手艺规程》第6、1、4,6、2、1第项明确划定了挂号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
2、权柄根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及实行细则,证实原告作为重庆市不动产挂号机关,设立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沙坪坝的查询登记场所。
被告质证后觉得,对证据1的合法性,觉得此中的不能以人查房与上位法相抵牾应认定无效;对证据2无异议。
原告举示的证据为:
照片3张、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状师介绍信、投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照片拍摄时候为2018年2月23日,证实被告于当日到过原告的办公场合并提出了查问请求,请求过程当中供应的相干材料符合被告公示的相关要求。被告办公场所的门上方标明了406字样,被告在答辩中明确承认了原告到过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连系原、原告两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举示的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1不足以证实其谢绝供应屋宇查询信息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出示的证据起源和方式正当,拥有真实性,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以上无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看法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陈思、蔡荣凤系北京大成(重庆)状师事务所状师,被告接收魏洁静的托付,代为处置魏洁静与冯忠芳官方假贷纠纷案在审讯和施行阶段的相干事宜。二被告于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状师事务所介绍信、受权委托书、状师执业证。
前去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挂号中央请求査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挂号中央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本院觉得,依据《重庆市地皮屋宇权属挂号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重庆市河山房管局作为市地皮屋宇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地皮屋宇权属挂号的治理工作,沙坪坝区等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因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针对本案的争议核心,即:陈思、蔡荣风是不是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重庆市河山房管局未给二被告供应屋宇查问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本院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作如下评判:
起首,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办署理诉讼的状师和其余诉讼代理人有权考察采集证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状师自行考察取证的,凭状师执业证书和状师事务所证实,能够向无关单元或许小我私家考察与承办法令事务无关的情形。”之规定。
盐田区律师认为,陈思、蔡荣凤作为魏洁静的代理律师,为魏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涉法律事务的需要,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完成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诉讼事务。因此,在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陈思、蔡荣风提供房屋查询信息时,陈思、蔡荣凤有权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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