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说明第一百零六条对于“对以紧张损害别人正当权益、违背法令禁止性划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盐田区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发言系在宾馆大厅的大众场合举行,录音系在该大众场合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占任何人的正当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驳回,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干究竟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擅自录音是不是能够被认定为正当证据,关头要看录音是不是因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受访时说。
他说,普通而言,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一是场合和手段。
在大众场合获得的擅自录音,其合法性比拟凸起,若因此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内容。
假如发言纯真触及小我私家或别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吻合证据的一般要求。
比如要实在、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另有一点,假如在场者一开始就申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批准,此后若有人擅自录音,至多构成对商定的违背,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假如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法定代表人虽产生变换,但原法定代表人仍实践担任公司的治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权了债部署发生间接影响,限定其入境有利于保证法院施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原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换后,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还可被或限制出境?
最高院觉得:本案的争议核心为山东高院对侯火炘采用限定出境措施是否不当,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划定:“被执行人不执行法令文书肯定的责任的,国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用或许关照无关单元帮忙采用限定入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由过程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据此,在被执行人不执行法令文书肯定的责任的情况下,国民法院经审查觉得确有需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影响债权执行的间接义务职员采用限定入境步伐。详细到本案而言,依据本案据以施行的(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讯断查明的究竟,侯火炘原为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
盐田区律师认为,新大地公司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鞠厚治,而侯火炘自己也向施行法院暗示其为新大地公司与日本水产公司案涉商业项目的经办人,在本案施行中曾谐和新大地公司的联系关系公司代为清偿本案债务,并实际负责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债务偿还方案。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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