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进行承包权并不影响当然地属于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其能否由继承权人依法继承应视情况需要而定。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对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信息合法企业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以及储蓄和生活学习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管理资料;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民社会所有的生产技术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安全权利;公民的其他国家合法经济财产。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个体合同在承包人死亡后合同管理权不能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当年见到收益,有的需要几年、十 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有收益,这样的长期承包合同就可能发生合同期内承包人死亡的问题。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对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长,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时,承包的公民已经死亡。但该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承包人为此投入的资金、劳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其补偿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承包人死亡承包权如何处理
1、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承包人死亡后,合同关系也就终止。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并不表明承包权可以继承,而是认为: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某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该继承人依合同的规定继续承包。它属于继承人与发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关系。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发包人发包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承包,不过它享有优先承包权。
2、另外,这种个人承包合同与我国目前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也不同,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当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时,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包权的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进行的约定办理。如发包方要求收回土地、渔塘等时,死者的亲属应给予配合。同时,依照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权益,依照本法继承”之规定,针对死者生前对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渔塘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的那部分价值,亲属可要求发包方或新承包人作出合理折价及补偿,这部分财产亲属可依法继承,如果亲属想继续承包,那么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优先承包的原则,通过协商,发包方考虑将土地、渔塘等优先转包给亲属。
3、目前农村的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就应当履行50年。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有人把这种较长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说成是承包权的继承,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您对本文内容还不太理解,没关系,您可以咨询这方面的专家律师。
由此可见,个体合同在承包人死亡后,合同管理权不能继承,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合同约定承继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承继人继续履行合同,属于承继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的新的合同关系。 合同没有约定的,继受人在发包人签发合同时不能继续合同,但享有优先权。个人合同不同于现行的农村家庭合同。家庭契约是以家庭的名义订立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订立契约的权利。如果家庭成员个人死亡,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关系保持不变,家庭其他成员应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合同不是合同权利的继承,而是根据合同条款。个人可以合同的合同,只有在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合同的情况下,才能由继承人继承。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个体合同在承包人死亡后合同管理权不能继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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