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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看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的说法

时间:2022-10-05 11:59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过继后法定继承权

  我国实施挂号婚姻轨制,婚姻的无效要件包括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我国婚姻法明确划定,男女两边假如吻合婚姻成立的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是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人。离婚后,男女两边被迫复原夫妻纠纷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构造举行复婚挂号,不然,不克不及成立法令意义上的配头纠纷,也没有对方遗产的第一次第法定继承权。然则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两边离婚后又成立究竟婚姻纠纷的,能够依法以配头身份主意享有继承权。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如何看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看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看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的说法

  1、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一)》第5条的划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划定办理成亲挂号而以夫妻名义配合生存的男女,告状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过继”指没有儿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继承香火、百年送终,以亲兄弟、从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本人儿子的做法,是我国屯子旧时的一种传统风俗,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其实不抵赖此种纠纷。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的继承权题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民事政策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38条划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构成扶养纠纷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构成抚养纠纷的,不克不及享有继承权。过继子女是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判别规范在于是不是形成抚养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能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如何看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看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的说法

  3、假如“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配合生存,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纠纷,与生父母间互相抚养的责任再也不存在,则能够觉得“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构成了事实收养纠纷,根据收养纠纷处置。相同,假如过继只是为了持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承继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许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埋葬时以儿子的身份执绋,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对过继父母的遗产无法定继承权,“过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无效的收养行为而消除,过继子仍依法享有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民事政策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28条指出:“亲朋、群众公认,或有构造证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纠纷配合生存的,虽未办理正当手续,也应按收养纠纷看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题目,应区别详细情形详细看待。

如何看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看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的说法

  假如“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构成抚养纠纷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果是封建性的“过继”“立嗣”,即只是为了持续过继父母的香火,在过继父母埋葬时以儿子的身份执绋,并未与过继父母配合生存,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过继”父母继承权,但有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的权利。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如何看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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