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发展因此可以中断,老人的精神文化寄托及老年社会生活方式都会遭受了严重问题考验,而当子女留有遗产或债务时,老人的继承权通常我们会与子女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相冲突,有时子女也会留有遗嘱,其对遗产的处分亦会对这些老人活动产生重要影响,此时失独老人认为应该如何通过正确有效行使继承权呢,接下来就由深圳起诉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失独老人应如何行使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欧某的女儿云某与万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有一套房子。云某于2018年因病去世,但未留下遗嘱。云某的债权人罗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提出纠纷,要求欧某、万某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罗称,云某、万某于2017年向其借款280万元,对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并提交了云某与万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予以证明。后经鉴定,《借款进行协议》、《担保公司合同》及借款收条中的签字与万某的签名技术并非自己一人所书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管理记录》显示企业签订长期借款协议及担保贷款合同工作期间,万某并未在我国国内。另查,该房屋于2013年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我们中国人民银行,被担保主债权投资数额为251万元。由于我们不能进行证明万某对该借款管理过程知情且该笔款项可以用于中国家庭经济共同生活花销,因而企业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对万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且由于万某放弃自己继承,所以对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欧某在继承云某遗产保护范围比较内向骆某清偿债务。二审审理建设过程中,欧某表示学生由于岁数较大,亦放弃继承。二审法院一般认为在欧某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骆某仅能主张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在其债权限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二、子女债务大与遗产价值老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
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有限责任,继承人不得承担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依法支付被继承人应纳税额的责任。 丧失独立性的老人将有实物价值的遗产继承给子女时,子女同时有债务,且债务大于该遗产的实物价值的,老人可以放弃继承,不产生债务。通常我们无论企业有无明示或默示,只要自己没有一个明确的放弃继承,即推定其接受文化继承,从而可以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失独老人选择放弃继承权时应该在遗产信息处理前进行分析明确学生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中国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数据处理前,以书面表达形式发展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三、父母可以继承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吗
子女留下遗嘱将财产赠与父母,但如果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只能继承遗嘱中专属于子女的那部分财产。老人刘某的女儿小佳与汪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小佳于2018年4月亡故,2018年3月小佳立遗嘱一份,内容是涉案企业房屋登记在本人对于名下,是个人信息财产,是父亲刘某出资进行购买,自己已经去世后,涉案公司房屋的份额可以全部归父亲刘某继承,该财产的继承权归刘某个人或者所有。调查,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小嘉于2014年购买的,其中贷款200万元,此后小嘉和王某共同偿还贷款,直至小嘉死亡,刘某负责偿还贷款。 2013年王先生向小嘉转让了50万元人民币,2013年和2014年分别向小嘉转让了80万元人民币,2017年小嘉与王先生签署了家庭收支情况表,记载王先生向小嘉支付了50万元结婚礼物。刘支付了80万元的首付。现在王某声称50万元是买价,刘某则声称是送礼款.
本案所涉房屋的买价是刘某支付的,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对王的财产部分无效。但考虑到刘对涉案房屋的巨大贡献,该借款在死亡后也由刘偿还,故认定该房屋由刘继承,但给予王相应的折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子女去世后,不仅老人会面临生活困境,子女之配偶亦有艰辛之处,双方应相互谅解,共同解决继承问题。以上就是深圳起诉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失独老人应如何行使继承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起诉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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