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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深圳继承律师学习:关于遗产与抚养协议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24 09:27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继承律师,遗产与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进行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数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学生无效。如果该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那么我们原来所立的遗嘱法律效力问题能否得到恢复,当受遗赠人因受遗赠人未能履行抚养义务而不能享有遗赠权时,法律对原遗嘱是否恢复生效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拟从法理上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发挥抛砖引玉作用。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网为您讲解关于遗赠抚养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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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产维护协议

  与遗产维护协议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无效,自该无效之日起无效。 不履行遗产维护协议只会导致遗产保护人不能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但不能否定遗产维护协议本身的效力。 如果遗产维护协议不履行,原件的效力将无法自行恢复-黄某诉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有效性

  遗赠协议是受遗赠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协议,由赡养人承担赡养和埋葬受遗赠人的义务,受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的财产转移给赡养人。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安排与该财产有关的事项,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抵触的,按照约定处理,与约定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可以表示,此时的遗赠扶养协议理所当然是进行有效的。而后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因为受遗赠人没有企业履行自己相应的法定义务而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不能完全否定该协议的有效性。第一种意见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有得到真正弄清两者的概念发展及其工作性质,导致业务逻辑分析错误。有些观点认为,在协议不能履行后,遗嘱作为死者的真实遗嘱应该适用,不能因为无效协议而被拒绝。从这一角度出发,拟对遗产保全协议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遗产赡养协议是受抚养人与受抚养人双方一致同意的民事承诺合同行为。而且由于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承诺,双方可以就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在受遗赠人死亡时实现约定的权利。然而,赡养协议并不仅仅在受遗赠人死亡时才生效。签字后生效。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前民事法律与死后民事法律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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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抚养协议在遗产继承人去世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抚养人必须依照协议履行抚养遗产继承人的义务。但是,受抚养人的权利只有在受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实现,即受抚养人在受抚养人的生命中只有赡养义务,不能接受财产。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具有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继承法意见书第五条规定,遗嘱与赡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无效。在这一点上,无效是无效的,因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在遗嘱签署并生效后立即成为无效。因此,遗嘱的不履行只能导致受抚养人丧失对遗嘱的权利,而不能否定遗嘱本身的有效性,因而不能恢复遗嘱。结合分析本案情况来看,因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研究内容相抵触,故遗嘱应认定合同无效,黄某2应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和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约定主要负责黄湘源的生养死葬。但黄某2长期居住在中国广东省,未提供重要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没有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根据学生权利与义务对等理论原则及善良风俗文化原则,黄某2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无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基于此,涉案房产应按照国家法定继承问题处理。

  四、死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通过法律问题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企业自愿进行协商结果一致的基础上发展才能有效成立。凡不违反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损害我国公共经济利益、不违反中国社会资本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重要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学生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不断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环境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开始发生一些法律保护效力。立遗嘱人不仅需要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实现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因此,本案中的遗嘱因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而归于无效,也是一种基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规范行为,立遗嘱人可以能够随时予以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对原遗嘱变更后,原遗嘱便无效了。即使过后遗赠扶养协议之间没有充分履行,也不能直接导致原遗嘱效力恢复。遗赠扶养关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一个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相一致的原则。而遗嘱是财产我们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可以将其进行财产遗赠给中国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在本案中,虽然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但因其发展具有一种有偿性和对等性,黄某2在未尽到自己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也丧失了企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也就是符合社会权利与义务没有对等理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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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扶养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遗嘱自受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一种死后生效的行为。本案中,立遗嘱人黄祥元所作的遗赠扶养协议直接导致其遗嘱无效,这是因为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被直接否定,是其死后的有效行为,不能自行恢复其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与死的结合,黄2没有尽到生孩子、扶养孩子、安葬孩子的义务,所以不享有受遗赠权。以上就是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网为您讲解关于遗赠抚养义务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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