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名离婚律师就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言,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基于同居关系不一定产生法律继承权。那么,我们如何保护同居伙伴的利益和权利呢?请看今天的团队案例。。同居关系的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往往不知所措。
案件提要:丈夫王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我们从1996年开始坠入爱河,一直生活在一起。我们周围的朋友都知道。通常,我们也用夫妻关系进行外交。我们的女儿现在快20岁了。生活平淡而幸福,我们从未登记过婚姻。几天前,他突然去世了。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母亲和女儿都依靠他生活。现在他突然去世了,没有留下任何话。我们的母亲和女儿真的很孤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女儿继承了我丈夫的遗产。作为孩子的母亲,我有继承权吗?我陪他奋斗了这么多年,在背后支持和帮助他。如何保护我的权益?为了回答李跃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解决以下问题:
一、李粤和所谓的丈夫到底是什么关系?
因为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首先要弄清楚双方以前共同生活的性质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不同的结论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即李跃是否可以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应当在受理前补发婚姻登记。未补发婚姻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上述婚姻事实的法律规定,李跃和王成于1996年后(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同居。因此,即使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他们仍然不能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因为他们没有补充结婚登记,而是应该被认定为同居。换句话说,李跃不是王成所谓的丈夫配偶。
二、李粤是否有继承王城遗产的权利?
深圳市知名离婚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姻和非婚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因此,虽然李越和王成的女儿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她享有同等的权利,并继承王成的遗产。同时,基于李越与王成只有同居关系,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李越不是王成的配偶,更不用说王成的法定继承人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居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三、李粤真的没有遗产吗?
事实上,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双方都是同居关系,李跃没有继承人的身份,但李跃和王成已经互相帮助20多年了。考虑到李跃多年来对王成日常生活的照顾,李跃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对王成支持较多的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给适当的遗产,可以适当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案号:(20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58号字。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刘与被继承人同居,刘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律配偶。然而,考虑到刘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近十年,相互照顾,事实上,刘对被继承人承担了大部分赡养义务。法院最终裁定刘应获得适当的遗产(被继承人遗产的50%)。
四、我们想从李粤的例子中告诉你什么?
建立遗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普通人来说,遗嘱涉及到对他们所爱的人的保护和小家庭的和谐;对于企业家来说,它还涉及资产继承、家庭财富管理、公司稳定运营等方面。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有意识地提前计划,并建立一个有效和有用的遗嘱。
正如 深圳市知名离婚律师经常说的那样,设立遗嘱的人是最有爱心、最负责任的人。例如,王成可以提前设立遗嘱,给李跃足够的照顾和保障。李跃不会惊慌失措地找到我们。他不仅要忍受爱人去世的痛苦,还要担心自己和女儿的未来。这真的很激动人心。
五、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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