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写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自拟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有的老人请人打印遗嘱,签上自己的名字或按手印,安排百年后的个人继承事宜。法律是如何确定这样形成的遗嘱的法律效力的?深圳继承律师就用一个案例为您讲解。
一、留遗嘱房产归再婚妻子
李福和他的前妻有孩子,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福和吴芳再婚。2001年,虽然他们仍然是夫妻,但他们买了一套万盛区(房主: 李福,建筑面积67、4平方米)住在一起。
2005年3月24日,李成单方可以表示:从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断绝中国一切社会关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书”。
2011年2月15日,李福印发了一份他人印制的《礼品词》 ,上面写着李福和吴芳婚后共同拥有的房产——重庆万盛景凯区一套两室一室的公寓,丈夫收入的一半依法交给妻子吴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费用也属于他的妻子吴芳。在这种情况下,李福的签名是印刷,但有一个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福出具了一份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福与吴芳婚后共同拥有万盛区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男方收入的二分之一依法给其妻吴芳;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属于他的妻子吴芳。这幅画中“李福”的签名是李福自己写的,并按了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福病逝。
二、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
吴芳于2014年6月11日起诉,要求其根据遗嘱继承李福拥有的万盛区一套房屋的全部份额。
被告李成、李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争议进行房屋是被告自己父亲可以一人公司出资企业购买,作为文化遗产应依继承法明确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我们认为伍芳提供的打印件《遗书》不真实,是受伍芳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效力。
初审法院认为,李福和吴芳福在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吴芳和李福各占有争议房屋的50% 所有权。根据法律,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是该人的遗产,因此有争议的房屋的50% 是该人李福的遗产。
虽然吴芳、李成和李萍是被继承人李福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李福2011年10月18日打印的“遗书”是死者借助设备形成的自拟遗嘱。有自己的签名和印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遗嘱,吴芳继承了李福拥有的万盛区50% 的股份。李成、李平认为,吴芳的“言语礼物”和“遗书”是吴芳胁迫写的,是伪造的,但他们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没有举证证明,因此无法成立辩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吴芳继承李福拥有的万盛区一套房屋的全部份额。
李平、李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起上诉。
三、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印刷的遗书无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芳与李福于1991年3月30日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本案争议房屋。李成、李平认为房子是李福变卖个人财产后买的,但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法院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吴芳与李福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李福在遗书上签了名,但并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自签”和“自刻年月日”的要求,因此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结合分析本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进行文字语言表述有“男方工作所得的1/2赠送给自己妻子伍芳继承”、“在我人生没有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的人赠送”、最后都有落款处“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该《赠言》的性质问题即可可以视为李富的遗嘱。该《赠言》的效力与本案《遗书》效力具有相同,均不需要符合我国继承法中自书遗嘱法律之规定。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前人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李福的继承人依次是吴芳、李成、李平,在分配遗产时,对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或者和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加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芳长期与李同居的事实,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判处吴芳继承李50% 的住房份额的20% ,李、李继承李15% 的住房份额的50% 。这篇文章中的所有人物都是假名
四、自书遗嘱不能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要件
近年来,有关遗嘱继承的争议越来越多,出现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用电脑打印形成遗嘱,继承人自己用电脑打印遗嘱,或在他人帮助下打印自己的签名或手印遗嘱形式等。特别是当老年人缺乏书写能力时,他们往往借助于他人的电脑设备来打印遗嘱、自己的签名或手印的方式来立遗嘱,忽视了遗嘱规定的形式和必要条件等法律的继承规定。这个案子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以上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律尊重公民通过立遗嘱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
遗嘱是必要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确定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 “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并签字、注明年、月、日。”、书面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表另一人书写,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由抄写员,其他证人和遗嘱人签署自己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深圳继承律师提醒大家,本案中,遗书内容是电脑打印的,不是钢笔写的;当事人吴芳还表示,李福本人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也不是李福本人。因此,本案中李福签名并按手印的遗嘱电脑打印无效,因为缺乏书写遗嘱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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