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配合遗言是一种遗言形式,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上都未对其作明确划定。那么,这类遗嘱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得到认可,又该如何订立?订立以后,出现特殊情况又该如何撤销呢?深圳遗产纠纷律师对此进行了整理:
夫妻配合遗言,是指拥有正当夫妻关系的夫和妻,基于共同的目的,在一个共同意思下所立的一份遗嘱。
首先,夫妻配合遗言在法律上虽未明确划定,但其仍然是夫妻两边关于配合及(或)其小我私家财富的自在惩罚行动,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亦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其次,夫妻配合遗言的订立除应遵照《继承法》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
1、两边存在正当的夫妻关系。有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两边都具有立遗嘱的才能,任何一方是无行动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两边必须拥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两边不能在配合遗言中褫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第三,夫妻设立了配合遗言当前,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或一方撤销该共同遗嘱。
1、夫妻两边或一方立配合遗言时存在讹诈、勒迫的情况,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夫妻二人假如认为有需要,能够在商议同等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配合遗言后,夫妻任何一方忏悔,均可对本来所立配合遗言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配合遗言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也有相关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深圳遗产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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