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继承是指涉及外国继承的继承关系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即外国因素的继承。 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涉外企业继承的常见问题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涉外继承的适用法律和常见情况
1、所谓涉外继承,是指公民死亡被宣告死亡,依法将自己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让给他人,并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制度。 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中与外国有关的若干外部因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中的至少一个。
二、涉及外来元素的继承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1、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的。
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死者死亡或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5、在上述案例中,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有多个涉外因素。
三、涉外企业继承的法律制度适用
1、涉外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涉及我国公民在国外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涉及我国境内外国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因此,处理好涉外继承关系,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财产权益,促进我国外交关系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关于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并对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作出了许多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采取区分原则,即动产的继承取决于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的继承取决于死者遗产所在地的法律。这种区别既适用于法律上的继承,也适用于遗嘱上的继承。
3、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理念,而非被继承人的国内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的法律。关于居住,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但居住不同于居住。一般来说,住所只是公民暂时居住的地方。一个人可以有多处住所,但不能有多处住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4、不动产继承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我国有关不动产继承适用财产所在地的法律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遗产判决的确认和执行。
5、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这是对两条适用原则的例外。如果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关于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原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则按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6、涉外无人可以承受文化遗产的处理。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目前我国对于境内的财产问题如果一个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当前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处理,两国之间缔结或者通过参加的国际贸易条约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发展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学生参加的国际合作条约另有一些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质所在地法。就是说,如果这些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承受的遗产是不动产,则应当归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国家需要所有;如果外闰人遗留的遗产是动产,则应当依该外国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处理。
综上所述,遗嘱的形式不同,生效条件也不同,遗嘱人应根据自己的遗嘱类型和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相应的准备。 以便使他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涉外企业继承的常见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纠纷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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