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作为继承法划定的一项首要权力,目标是使调配遗产时可以或许统筹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与法定继承人的正当权益,以求两边在权力责任上趋于平衡,实现遗产分配公平。研究遗产酌情分配请求权法律适用的认定因素和司法尺度,探求适当的法律服务方式方法,以期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与继承权的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的法令依据
《继承法》第十四条划定:“对继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抚养的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人,或许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量的遗产。”对于上述非凡调配准绳的遗产权利人若何经由过程法令手法维护其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三十二条划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上述规定围绕的权利,可以称之为“遗产酌情分配请求权”,也称之“遗产酌分请求权”、“遗产酌情请求权”。
二 、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与继承权的纠纷
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与继承权的纠纷,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需求接头行使次第,即遗产酌分请求权是不是拥有优先效力。理论和实务领域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第一种观念觉得遗产酌分请求权不得优先于继承权。遗产酌分请求权人应该依据残剩遗产的数额、承继人和遗产酌分请求权人的生存状态、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适当分得遗产。
2、第二种观念觉得遗产酌分请求权应该优先于继承权。遗产酌分请求权人尽管不一定与被继承人有血统纠纷,但存在抚养纠纷,即要么依托被继承人抚养,要么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抚养。是以,遗产酌分请求权应该优先于继承权,即承继开端后,先从遗产中扣除酌分的数额,而后承继人才开始分割遗产。从法律效力上看,遗产酌分请求权应当是法定遗赠。所以继承开始后,遗产的清偿顺序应当是遗产债权、遗产酌分请求权、遗赠。
3、第三种观念觉得:应差别对待遗产酌分请求权的优先效能。受被继承人抚养的无劳动才能又无生存起源的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应该优先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继承人之外的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可后于被继承人的债权而先于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
二者的纠纷应当是公道维护,不存在前后、主次的差别。从法条的字面懂得,“能够分给他们适量的遗产”,即代表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人可以或许与继承人分享遗产,并无明确和限制先后次第。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可见,最高法也没有将酌分权人与法定继承权人划分三六九等,而是表达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公平对待的态度。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遗产酌情调配请求权与继承权的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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