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是继承人承继财富一个很首要的凭据,那么什么样的遗言才正当?遗言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对于遗嘱继承我们有很多疑问,接下来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进行解析相关的法律规定。
正当见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遗言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言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言,以依法自在惩罚其财富的行动才能。遗言为民事行动,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动才能。依我国现行法划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划定,无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有效。遗言人是不是拥有遗言才能,以遗言设马上为准。在设立遗言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言,纵然自己起初有了行动才能,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言须是遗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言必须是遗言人惩罚其财富的实在的意义暗示,由于意义暗示真实是民事行动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言不得作废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划定,遗言应该对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保留需要的遗产份额。这一划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言人未保留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置时,应该为该继承人留下需要的遗产,所残剩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言中所惩罚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言既是遗言人惩罚其小我私家财富的民事行动,就只能就遗言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背社会大众好处和社会私德民事行动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以上便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遗嘱继承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相关的遗产、遗嘱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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