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很多人都会在生前写好遗嘱。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代书遗嘱并不是由被人写然后有见证人就可以的,它需要适格的代书人与见证人才有效,那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及见证人的有效条件包括什么呢?接下来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解读关于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及见证人的有效条件。
《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划定到,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
(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在实践中,因为承继人和受遗赠人局限明确轻易界定,存在争议的往往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弊关系的人。
究竟哪些人大概会被认定存在利害关系呢?
起首,近亲属应划入消除的局限。生存中,白叟请人代书遗言往往会找本人比拟相信的亲戚,比方,无效。其次,与继承人有关的债权债务人也应划入排除的范围。因为存在金钱上的利益关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代书遗言需求注意的事宜有二点:
1、如当事人抉择接纳订立分居和谈的体式格局来处分家庭财富,最佳由触及遗产的被继承人自己书写该协议。如果被继承人不识字或是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亲笔书写,就涉及遗产部分应起草合乎法律要求的单独遗嘱,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假如抉择代书遗言这类方式,最佳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是中间的街坊和单元瓜葛要好的共事,因为这些人既熟知家庭情况,又不存在亲属关系,所立的代书遗嘱效力较高。记得,继承人是不需要在遗嘱上签字的,但被继承人与见证人、代书人必须签字。
以上便是深圳遗嘱继承律师对于如何才能够作为代书遗言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继承法》划定的遗言法定方式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灌音遗言和行动遗言。正如后面所讲到的既然遗言是于遗言人殒命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关于此类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撰写遗嘱、遗嘱见证等等都可以联系我们为您进行委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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