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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深圳遗产律师解答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2-07-27 09:52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律师,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现象很多。深圳遗产律师将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如果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遗嘱涉及财产分配的相关问题。

案例分析:深圳遗产律师解答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案例:孙佳,后裔,B,女儿,孙丁,妻子陈冰。1997年,孙佳立下了自己的遗嘱,称他死后有24套房子,并向孙毅支付了6万元押金,另外还有8万元给孙佳的女儿孙丁,孙丁和他的家人住在另一个省份。其余的财产属于陈。2004年4月16日,孙佳因病死亡,遗嘱执行人陈C,与外甥孙丁联系,发现孙丁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下儿子郭武。 郭武威的遗嘱被孙乙拒绝,因为他是孙丁生前的亲生儿子,要求代理母亲孙丁继承孙佳的遗产。郭武向法院上诉。

案例分析:深圳遗产律师解答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分析】

  案情并不复杂。主要问题是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三)遗嘱人和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在上述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那么代位继承在本案中是否适用遗嘱继承,即郭武是否有继承权?律师认为,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行的一种继承处理方式。而且过于强调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代孕实际上是法定继承的补充,所以代位继承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当立遗嘱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的立遗嘱人的遗产《乘机安全提示》应引起注意,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孙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遗嘱继承中规定的遗产份额不能由郭鄂代位继承处理,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时,孙鼎是孙嘉的第一个亡故子女,其子郭鄂有权代位继承遗产份额。还有另外两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毅和陈冰,均平分,各得遗产2666.7元。

  【审理调查结果】

  孙丁已亡,其应继份额进行存款8万元老师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而应按国家法定要求继承问题处理,有继承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财产继承中代孙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余文化遗产仍按遗嘱方式处理。

案例分析:深圳遗产律师解答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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