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指国民以遗言体式格局将其遗产中财富权力的一部分或全数赠给国度、集体构造、社会整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小我私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遗言承继和遗赠作为立遗嘱人惩罚其财富的体式格局,有其近似的处所,如两者都是立遗嘱人以遗言惩罚遗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会导致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生效等,但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接下来由深圳遗嘱继承律师带您了解区分
一、遗赠和遗言承继的区别是什么?
1、接收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在遗赠中,接收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度、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在遗言承继中,接收遗言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暗示接收、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不同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划定:“受遗赠人应当在晓得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收或废弃受遗赠的暗示,到期没有暗示的,视为废弃受遗赠。”
在遗言承继中,遗言继承人废弃承继的,应当在承继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是不是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不同
受遗赠人只享用接收遗赠财富的权力,不负担了债死者债权的责任。如遗赠人生前负有债务的,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执行遗赠,但受遗赠人本身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遗言继承人既有依遗言承继遗产的权力,又负担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无权间接介入遗产调配,而只能从遗言执行人或遗言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遗言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本来遗嘱继承和遗赠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如果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权利的话,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由于遗嘱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遗嘱继承改按法定继承处理。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这时的遗嘱由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事实而不能发生效力,所以改为按法定继承处理。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只处理了部分遗产,那么其未处理的部分,就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需注意的是,这时遗嘱继承人仍旧可以继承人身份参加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公民从出生时起到其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尚未出生,不应该享有民事权利,因而胎儿并没有继承权。但是胎儿即将出生,为了保证胎儿出生后的生活和成长,我国继承法作了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和胎儿出生就是死体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胎儿已实际取得了遗产,所以在他不久后死亡时,应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的,他还未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当然也就木能继承为他保留的遗产,这时,这份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以上就是深圳遗嘱继承律师对《遗赠和遗言承继的区别是哪些的细致先容,但愿对您有所赞助。依据上文可知,根据屋宇性子分歧,当事人是否宰割屋宇或分割多少房产的结果也有所差异。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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