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遗嘱是有很多种方式,其中口头遗嘱也有出现,只是口头遗嘱比不起书面遗嘱等有强烈的证据证明,它极容易作假,很多人对于口头遗嘱的分配也会特别担心。那么口头遗嘱的定义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讲解关于口头遗嘱的定义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证人见证,其立法目的是确保录音的真实性。同时,证人的资格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遗嘱的证人:不称职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录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录音将通过录音或录像来确定遗嘱的内容。 与遗嘱制作过程中一样,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并对其证人进行录音录像,然后封存录音录像内容。 印章由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符合口头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1、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语言表述的而不以学习任何一种方式主要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十分了解常见,但是对于遗嘱的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研究证明,也最容易导致发生矛盾纠纷。为了企业减少学生口头遗嘱的纠纷,遗嘱人在社会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提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教学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立”,不能以其他方式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紧急情况,一般是指立遗嘱人生命处于危险、战争或意外灾难中,随时有生命危险、太迟或无条件确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书面或者记录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在场”才有效。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证人不能当场记录的,应当在事后记忆、补充遗嘱人口出的遗嘱内容,并在笔录上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保证证人内容的真实可靠。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若“危急情况进行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一个死亡的,遗嘱人能用一种书面或录音教学形式可以设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即失效。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处在发展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中国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企业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就是立下遗嘱。因此,如果是被继承人平日的口头承诺而并没有得到任何工作方式主要记载的,不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是通过有效的口头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一定能以该口头承诺问题开展文化继承。
口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是在紧急状态不能采取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的遗产形式。遗嘱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书面或录音)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即使遗嘱人没有以任何其他形式立遗嘱,遗嘱仍然无效。就口头遗嘱的形式,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对其内容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以上就是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讲解关于口头遗嘱的定义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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