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于1930年与丛结婚,有一个女儿陶(死于1936年)。1938年,陶独自到香港谋生,后来移居美国,因战争等原因与丛中断了联系,当时没有消息,1945年,陶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并在美国与邓结婚,没有子女。深圳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一、基本案情
康从未再婚。1982年,陶联系上了丛林,1983年,陶在 Luohu 买了一套公寓(一室两厅)。他安排丛住在这所房子里,并安排人们好好照顾他,作为对他50年辛苦工作的补偿。1984年4月10日,陶在深圳突然病倒。当他病得很重时,他请来探望他的兄弟为他作证。
1984年9月6日,陶去世了。邓继承了陶在美国的房产,同年12月前往深圳为房地产继承,还想回家,回去住,和丛发生了产权纠纷。为此,邓起诉法院,要求确认罗湖楼的财产权,并要求法院命令丛立即搬出罗湖楼。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涉外房地产继承纠纷案件。所谓涉外房地产继承纠纷,是指房地产继承的三个要素,即继承人、继承人、房地产,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如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中介的遗产房被外国人留下,或者国家公民的遗产房被留在国外。在处理涉外房地产继承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适用中外法律的问题,这涉及国际私法的一系列程序、方法和冲突规范。
一般企业涉外继承纠纷时应遵循的几个重要步骤。
1、识别是指根据某些法律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进行角色塑造和分类,并将该情况归于某一特定法律类别的人,以确定在法律意识过程中应援引哪些规范冲突。
从适用法的角度来看,认定是对事实性质的判断,这是解决援引哪种冲突规范的前提。这种情况应被确定为“继承”问题,其中应以“继承”冲突规范为指导,参照国家继承的实体法对案件做出最终决定。
可是,仅仅识别为是继承法律纠纷,对本案学生而言是不够的。本案属遗嘱进行继承发展还是通过法定要求继承,陶某病重时将深圳的房产留给丛某的口头遗嘱内容是否合理有效,如有效,按遗嘱继承;如无效,就要按照国家法定财产继承,那就没有相对比较复杂了。
我们自己认为,陶某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这是企业因为:口头遗嘱是在危急的特殊教育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表达形式就是设立的遗嘱。由于教师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对于遗嘱人死亡原因无法及时查证的缺点,各国都将其数据进行了研究限制,如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方能设计采用。
必须完成指定具有两个方面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将口头遗嘱做成书面信息记录或事后补记,并注明年、月、日;紧急工作情况提出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教学形式之间设立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有效服务期满,遗嘱人又未设立新遗嘱时,以特别方式的口头遗嘱无效等。
陶某是在中国作为深圳作的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 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以下两个基于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选择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语言或者利用录音艺术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陶某立口头遗嘱时不具备实现两个主要以上的见证人,紧急经济情况发生解除后,也未再用书面或录音技术形式应该设立 遗嘱,因此是无效的。如此,我们就只能按法定主义继承关系处理分析本案了。
2、先决问题。若要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本案,首先要判断陶某与丛某、邓某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管理是否可以存在,这是丛某或邓某享有继承的前提,如他们发展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定继承的问题。
深圳律师提醒大家,这种方式解决学生一个讼争问题需要以企业首先需要解决另外对于一个问题为基础条件的情况,作为重要前提工作条件的问题,叫做先决问题本案关于妻子与死者之间以及是否能够存在一些合法夫妻关系的问题,就是本案继承这些问题的“先决问题”。
深圳遗产案件律师答继承时效错过 | |